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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抚养费贩还”,计生干部为何不适?
http://www.scol.com.cn(2016-5-26 8:16:3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一条公安县计生工作者发布的微博引发关注。微博作者“王小贱1108”发布信息称:为这份工作付出了汗水、泪水,甚至鲜血,最美好的青春奉献给了这份工作,得到的却是冰冷的1950(元)。(5月25日澎湃新闻网)

  这位计生工作者月薪只有1950元,确实低了点,但这原本就与取消“抚养费贩还”没有关系。多年来,一些地方计生部门把“抚养费贩还”当成了计生干部的福利和资金,有的甚至用于招待费开支等,使每年征收额高达数百亿元的社会抚养费不知了去向。对此,社会各界一直存在质疑,但计生部门对此项收费的收取标准、用途、去向等一直遮遮掩掩。

  所谓的社会抚养费,也称“超生罚款”。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用于社会事业建设。《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应该来说,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应该的,因为超生不符合法律规定且侵占了社会公共资源,让超生者对社会进行适当的经济补偿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但是,这项收费成了计生干部的奖金和福利,这就改变了收费的性质。

  有的生计部门为了自肥,对收取“社会抚养费”特别上劲,有些地方违规层层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有的地区则巧立名目增设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有的还故意放水,诱导一些民众违规生育;还有的地方违规向人口计生部门和乡镇街道拨付计生经费;更有的计生部门,在收取费用后不开收据或使用普通收据。媒体多次曝出因行政摊派社会抚养费指标,引发了“被超生”事件,乃至发生自杀悲剧。据调查,现在很多地方社会抚养费的90%以上用于县乡两级的办公经费、人员经费、奖金等等。结果是社会抚养费越收越多,计生部门官员越来越“肥”,但与收取社会抚养费的初衷越来越远。这种权力“自肥”实际上是违法违规的,早就应该取消。

  可以说,这位月薪只有1950元的计生工作者,从他“把青春献给了计生工作”的言论来看,他之前也曾经享受到“社会抚养费贩还”带来的好处。现在,国家取消了“社会抚养费贩还”,显然让他一下子有点不适应,有点失落感,这很正常。但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对公务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工资是有规定的,计生干部不能因为取消了“社会抚养费”贩还而要求增加工资和福利,如果是这样,工商、税务、公安等各类政府部门是不是也可以用“罚款贩还”来当福利和奖金?如果没有“罚款贩还”是不是也要增加工资标准?如果都这样,我们的社会不就全乱了。(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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