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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码标价”了也不容许牟取暴利
http://www.scol.com.cn(2016-4-25 8:17: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冷雪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天价鱼”事件曝光后,桂林市相关部门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展开调查。目前,联合调查组正调查“推荐就餐的出租车司机与餐厅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餐厅是否明码标价”等问题。(2016-04-24《城市快报》)

  与此前类似事件的演绎如出一辙,桂林天价鱼又在重蹈老套路,把调查的焦点着力在“推荐就餐的出租车司机与餐厅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餐厅是否明码标价”上,却不能对“鱼天价”旗帜鲜明地表明态度,很明显有顾左右而言他之嫌。从某种角度上说,这不仅是在为无良商家壮胆,也暴露监管部门的束手无策。

  其实,从“38元一只青岛大虾”,到哈尔滨的“398元一斤鳇鱼”,及至如今桂林的“天价娃娃鱼”,相关当地部门在最初调查的时候,都只在意店方是否明码标价这个形式。可笑的是,鳇鱼被确认明码标价无误后,当地居然将商家店里的秤送去检查,看是否动了手脚,其实无非就是想寻找处罚的借口。桂林方面现在也是一副无从下手的尴尬相,避实就虚,不仅依然在查“餐厅是否明码标价”,甚至还查起了出租车司机与餐厅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司机推荐就餐,在许多地方是倡导和鼓励的,出事了凭什么就一定要怀疑其可能与餐厅存在利益关系呢?再说,餐厅即使明码标价了,难道就可以无法无天,漫天要价?

  值得注意的是,历次“天价”商品中,经营者都声称拥有“自主定价权”。桂林这次事件中叫价1500元/斤的娃娃鱼,在当地菜市场单斤价格仅在150到200元之间,售价为市场价的10倍,这样的“ 明码标价”明显属于牟取暴利。我国专门的反暴利法规《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制止牟取暴利的具体措施。该法规规定,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应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八字原则,“执行国家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规定收费标准是:某一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水平、差价率以及利润率都“不得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种商品或服务的平均价格、平均差价率、平均利润率的合理幅度。”其测定要“以其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

  然而想不到的是,这样一个“合理幅度”让桂林市物价局局长刘红光为难了。在他看来,“《规定》中‘市场平均价格的合理幅度’没有相关实施细则,用牟取暴利定性难以操作。”这话说得让人除了叹息,还真哑口无言。有法可依却不依,也难怪为什么 “天价”层出不穷,原来在执法者眼中,根本就没有相应规章制度约束“高标价”、“乱标价”行为。

  想当初“天价鳇鱼”事件中,有报道批评说,当地政府部门将明码标价与市场秩序等同起来,是一种形式主义的思维方式。形式主义的公平、公开、公正不是良好的市场秩序,恰好相反,如果职能部门满足于形式主义具有极大的危害性。目前,这种思维方式相当普遍,是对市场发挥决定作用的误解。桂林此次依然围绕 “餐厅是否明码标价”等问题展开调查,分明是游离于核心问题之外的“迂回运动”战,最终的处罚无论何等严厉,其结果都不能阻挡从此再无“天价”事件。

  “明码标价”是底线,“明码标价”了决不等于就是容许价格欺诈,牟取暴利。所以,当“天价”事件一旦发生,首要的就应当“聚焦”惹眼的物价,用毫不手软的依法打击表明态度,其次才不妨查查是否短斤少两,各种“许可证”是否过期。至于什么才是“合理幅度”,相信政府区别不同事件自然都会有“合理”解释,老百姓能接受的“合理”就一定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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