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昨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浙江在线 )
一个小小的炒货店,在自己店里炒的栗子的外包装袋上印有“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字样,虽有不妥,但炒货店的包装袋毕竟不是“大众传播媒介”,他是“王婆卖瓜自卖自夸”,至于这家“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到底是不是“最好”,民众自有判断,造成的影响不会太大,也不会造成多大的后果。假如这家炒货店在媒体上大做“杭州最好的炒货店铺”广告,那就另当别论了,因为报纸、电视等媒体具有一定的权威,影响力比较大,那才是真正的恶意炒作。因此,执法部门只要责令这家炒货店改正就行了,没有必要开出20万元的罚单。
市场监管理部门之所以对这家炒货店的行为给予20万元的处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认为这家炒货店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实际上,使用这种宣传用语的企业和产品比比皆是,我们在媒体上也经常看到听到,但有关部门却睁一眼闭一眼,装聋作哑,很少听说哪一家企业或产品因使用“最佳”“最优”而被处罚的。监管部门放任大机构而找小小的炒货店麻烦,显然有“捏软柿子”的嫌疑,这也是广大民众为这家炒货店打“抱不平”的原因之一。
一些企业或产品之所以喜欢用“最佳”“最优”来宣传,根子不在企业和产品,而在于有关部门。这几年,一些部门为了自己的利益,而不顾百姓的利益大搞各种“最佳”“最优”等等评比。许多企业为了获得“最佳”“最优”,不惜大花血本,可以说,许多“最佳”“最优”是买来的,不但华而不实,而且误导了百姓,伤害了民众的利益。
因此,“最好炒货店”被罚20万虽合法但不合情。市场监管部门不能选择性执法,应该多处罚一些影响大、危害大的企业,更好地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和自身的执法行为,而对于那些炒货店的所谓“违法”行为应该以批评教育为主,如果限期不能整改的,到时再作出处罚也不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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