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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林富被罚20万离执法公平还很远
http://www.scol.com.cn(2016-3-25 7:41: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罚,还是不罚,曾经还有争议。一边是糖炒栗子的小老板方林富,一边是掌握处罚权的市场监管局,悬在中间的是20万罚款。2月1日下午2点半,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6楼会议室,针对方林富要不要罚20万的事情进行听证。昨天,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缴纳罚(没)款通知书》送到方林富店里,上面确认“罚款人民币20万元,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3月24日《钱江晚报》)

  一个糖炒栗子的小老板,仅仅因为用了一个“最”字要被罚款20万元,从情理而言,无法接受,然而,从法律的角度看,却是罚得正当。方林富在经营场所内外使用“最好”、“最优”等绝对化宣传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虽然经过听证会,但却仍然要被罚20万,如逾期缴纳,每天加处罚款额3%(6000元)的罚款。不过,方林富表示,暂时不会交罚款,会继续申诉,但预计,结果不会有太大的改变,毕竟方林富违反法律是事实,这是难以改变的。

  有违法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你是弱者还是强者,方林富受罚,这本不应该有任何的质疑,也不应该受到高度关注,可事实上却是相反,这主要的原因有两个:其一,法律宣传并不到位。新版《广告法》从去年9月1日起执行,时间并不长,想要所有的商家都掌握很困难,特别是小商贩,他们对于法律的了解并不会详细,本来,法律的实施也应该给商家一个缓冲期限,如果执法部门在法律实施之前,发放宣传单到到每一家商店,并且通过检查给予纠正其违法行为,这些“基础功夫”打下去了,再罚,也就能够让人接受了。不要以为新版《广告法》一颁布就人人知晓,凭国民的法律素养这是不太可能的,有人认为,这是一堂最好的法律普及课,这是站着说话不腰疼。让一个小商贩付出20万普及法律,代价太昂贵了,不是谁都付得起的;其二,执法能否公平?其实,第一次针对“最”字的执法应该是对大商场,当大商场受到惩罚了,小商贩们也就自然而然地受到教育了,“第一刀”就砍向小商贩,这种做法就给人一种“专拣软柿子捏”的感觉。法律的执行最怕选择性执法。或许执法机关本不想选择性执法,但拿小商贩开刀,却无疑给了公众这种感觉,现在执法部门骑虎难下,况且还有举报者,这法还是要执行下去的,不过,以后如何体现执法公正性,就看执法部门是否能体现公平公正了。

  方林富被罚20万,其意义恐怕仅限于“个体意义”,也不是最好的“法律教育课”。在法律宣传上不下功夫,这一堂昂贵的“法律教育课”是起不到多少效果的,相反,还会让人生出“抵触情绪”。对此,执法部门应该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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