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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你的“维护路权”权力?
http://www.scol.com.cn(2016-3-22 15:08:2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徐云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近,一则行车记录仪拍摄的交通事故视频引发了社会关注,事故发生地点在广东东莞。视频显示:一辆蓝色大众轿车在尝试向右侧车道超车的过程中,多次压实线强行变道,最终被后方的银色比亚迪轿车撞得四脚朝天。这起事故被当地警方认定为前车,也就是强行变道的大众车全责。(据2016年3月22日 中国广播网)

  对于这起普通事故,东莞市交警支队最终判定,蓝色轿车对此次事故负全责,而银色轿车因为无证据显示其有恶意行为,因此不承担责任。就此,东莞市交警支队民警戴小星介绍,主要是因为前车也就是大众汽车违反规定强行变道所引起的,他们最终认定的事故责任是大众车驾驶员负这一宗事故的全部责任。这种处罚符合我国《道路交通法》的规定,无可争议。

  然而,随着事件的发展,让不少原本支持银色比亚迪轿车车主唐先生的人又将矛头调转向了他。唐先生将行车记录仪画面传到网上后,还宣称“只要对方全责就会去撞”、表示这种做法是在“维护路权”,他还说,自己“已经撞过7辆车”。如果真是这样的话,问题就出来了:前车有违规超车过错,后车就可以“以暴制暴”直接撞上去吗?后车究竟应该如何维护自身“路权”和道路交通秩序呢?

  首先我们必须肯定,如果唐先生存在“主观故意”将直接导致事件逆转。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第46条的相关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由故意造成事故的这一方的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而且,若是在这种情况下造成了恶劣的后果,那可就不是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那么简单了,还有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等,唐先生不仅没有维护自身的路权,还可能践踏他人的人权和路权,后果真的很严重。

  同时,虽然我国《道路交通法》规定,违反禁止标线强行并线的,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但这并不表明着后方直行车辆可以随意直接撞上去予以惩罚,肆意破坏路权。只有交警才是路上的执法主体,制裁行动应由交警依法进行,其他任何人都不能用“以暴制暴”的方法来“解气”,更不允许让“对方违法在先,撞了白撞”现象存在。作为一名公共交通的参与者应当时刻清楚,在马路上斗气开车,不仅是法规所不能允许的,还是一种对共公安全不负责任的极端行为,弄不好就会酿成严重的后果,得吃不了兜着走。

  手把方向盘,脚踏鬼门关。开车上路,安全是第一要务,虽然别人确实有过错,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安全,还是要冷静再冷静些,不开“斗气车”。对于个别驾驶人的不文明做法或违法行为,他人可以监督,可以提醒,也可以规劝,但绝对无权进行惩罚。在这次事故中,如果有证据能够证明后方比亚迪车存在故意造成事故的可能性,那么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会不一样。所以,奉劝那些类似唐先生的驾驶人,还是尽早除去“在确定对方全责的情况下才会去撞”的侥幸报复心理,坚决不开“斗气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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