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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亿元疫苗案的症结在于责任而非技术
http://www.scol.com.cn(2016-3-19 8:38:5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3月11日,山东省济南市公安局食品药品与环境犯罪侦查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翟金亮告诉澎湃新闻,2010年以来,庞某卫与其医科学校毕业的女儿孙某,从上线疫苗批发企业人员及其他非法经营者处非法购进25种儿童、成人用二类疫苗,未经严格冷链存储运输销往全国18个省市,涉案金额达5.7亿元。目前,庞某卫母女因涉嫌非法经营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3月18日《澎湃新闻》)

  涉案疫苗数量如此之多,金额如此之大令人震惊,其所具有的危害性也让人后怕。疫苗作为一种特殊药品,对冷链存储有着严格的要求,因而对于流通和使用单位的资质,一直都有着极为苛刻的标准,若是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导致其变质,不但影响其自身的效果,还会因为变质而危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在疫苗不良反应发生率本就较高的情况下,再任由非法经营的行为存在,无疑于谋财害命。

  偶然的现象背后,总会有着必然的因素。上亿元疫苗案的犯罪嫌疑人居然“二进宫”,在已被判刑的情况下,其依然不思悔改而收手,反倒变本加厉而继续作恶,一方面说明非法经营的获利极高,使得其无所顾忌;另一方面则说明,相应的处罚力度太软,未能起到震慑作用。当然最重要的原因恐怕在于,在既有的体系之下,对非法经营行为往往落脚于“就事论事”,未能展开充分的联想,让各个责任主体都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使之真正坚挺起来,并对自身的行为后果心存畏敬。

  在这里就必须谈谈药品追溯机制,因为这是药品质量和安性的手段性要求。比如之前被暂停的药品电子监管码,便是药品追溯的技术手段之一。在具体流程上,生产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将产品的生产、质量等源头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流通企业通过电子监管码进行进货检查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在销售时将销售信息传输到监管网数据库中,这些数据信息可供消费者进行真假与质量查询,供政府进行执法打假、质量追溯和产品召回管理,供企业了解市场供求情况、渠道销售情况和涉假信息。

  在追溯体系之中,有一个最经典的例子是,通过给一枚鸡蛋打上二维码,便可以通过末端的扫描,让消费者即时知道其从何处而来,由那只鸡在什么时间产下,并经过了什么途径的流转,其过程可以说是一目了然。如此不难看出,追溯体系起到了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可以明确产品的来源,从而以此作为对其质量的路径确认和责任划分;二是可以进行有效的责任追溯,一旦出现了质量或者安全事件之后,就可以按图索骥而进行责任倒查,让消费者的权利能够获得保障。通常的情况下,消费者只需要向上一级责任者进行追溯,至于最后由谁来具体领责,则有一个举证倒置的原则。

  轨迹和路径的可追溯,是确保质量、安全与责任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但不能说,有了这种手段就一定能够确保质量,因为技术并非万能,只能做到相对的安全而无法确保绝对,即便辅以更为完善的措施,比如做到每个环节都要进行检验,但即便付出了极高的代价,也可能会出现各种例外。仍以鸡蛋为例,如果有人从中使坏,把鸡蛋煮熟了然后又拿到市场上去销售,虽然从追溯技术上看,其蛋还处于保持期内,不过质量却发生了完全的变化,这种情况,你能怪追溯技术手段本身有问题?

  所谓的非法经营,就是指经营方没有获得法定的经营资格,属于“无证经营”,其行为无以获得法律的认可,而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疫苗从生产到流通,再到使用环节,一个最基本的原则是“资格审查制”,因而其流动的渠道往往具有某种封闭性。首先,疫苗生产厂家生产出合格的疫苗之后,将其销售给批发企业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资格进行严格的审查,最主要是其有无经营或者使用疫苗的资格,有则对其销售,没有则不能销售,以避免疫苗流向于非法经营领域。与此同时,作为使用的一方,比如各级疾控中心,或者有疫苗使用资格的机构,对于疫苗的来源,同样应有最基本的审查责任,至少要做到对其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进行验证,并从取得经营资格的正规企业进货。若堵死了非法经营的渠道来源,无证的非法经营者又能将产品售向于何处?

  可以肯定的是,既有的药品电子监管技术若得到了有效的利用,各个环节都对产品进行了进货验收并将进货信息传输到监管网络据库中,疫苗在流通的各个环节都必须扫码,电子监管系统进行自动化对比验证,如若出现来源不符就会自动提出警示。作为一个封闭化的系统,其从终端到末端有了一个“周循环”,恰是预防和杜绝非法经营最有效的利器。更重要的是,从技术上讲,疫苗的整个冷链运输环节与温控系统与电子监管的平台可以打通,让每只疫苗的冷藏技术标准也能实现追溯,意即除了其来源的可追溯之外,连确保质量与安全的其他技术要求也能可追溯,并最终成为对责任履行与否的验证,那么上亿元疫苗案就难以发生。

  上亿元疫苗案的症结在于责任而非技术,再好持技术也要靠责任去兑现,否则就只能成为一种摆设。故而,对于上亿元疫苗案不能纠结于技术,更应在于责任。只有让疫苗生产厂家、监管机构和使用单位都为此付出代价,疫苗才会成为保护良药而非伤害毒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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