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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生育时间表”法理不容
http://www.scol.com.cn(2016-1-5 8:16: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随着“二胎政策”开放以及猴年即将来临,二胎和“猴宝宝”让一些用人单位苦不堪言。为了避免员工集中怀孕,有的公司则采取一些应对措施。长春市民郑女士到一家单位应聘时被告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避免让员工集中在同一年扎堆怀孕,影响正常的工作。(1月4日央广网)

  业内人士预估,到2018年,我国新生儿有望超2000万人。新近出台的“全面二胎”政策如何落好、落稳,考验政府和企业的智慧。但企业为了避免“扎堆怀孕”可能出现的工作岗位人力紧缺现象,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既不合理又不合情更不合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明确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然而,长春这个企业要求职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这种做法不仅限制了女职工生育的权利,而且侵犯了女职工的隐私,明显属于违法行为。

  生育是一个人的私人事务,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等问题应由个人自主决定。但这个企业却要求女职工提前申报,得到单位同意后,才能按照单位制定的时间表生育,这是极不尊重女职工的行为。女职工什么时候生育,涉及到自己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家庭条件及工作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如果有了最佳的生育时机,那一旦单位不批,那么最佳生育时机不是错过了吗?再说,怀孕不是想什么时候怀上就能怀上的,如果申报生育得到批准后,有了生育计划,却怀不上孕,那怎么办?假如申请被批准后,突然身体或者家庭等情况出现了变化又怎么办?所以,这个企业要求女职工按单位制定的时间表生育,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侵犯了人权。

  要求职工按单位制定的时间表生育,虽然是单位内部规定,但内部规定也不能随意侵犯职工的权益。职工虽然拿着单位的工资,但单位没有干预女职工生育的权利。女职工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后何时生育那是他们夫妻双方自己的事,只能由他们夫妻俩自行协商决定。所以,这个企业让女职工按制定的时间表怀孕,不仅不尊重女职工,也是对其家庭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的不尊重。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给每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只要不违反法律,任何单位和组织都无权干扰。员工何时怀孕由她自已决定,没有义务向企业申报,企业更没有权力规定职工的怀孕时间。这个企业要求女职工生育必须先申请后排队,还必须按时怀孕,这样的规定严重侵犯了女工的生育权,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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