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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问题演员的责罚也要合情合理
http://www.scol.com.cn(2015-12-1 7:49: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知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吸毒、酒驾、嫖娼、超生、赌博、涉黑……近年来,电影明星“出事”似乎有增无减,甚至还有升级趋势。对此,有专业人士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演艺人员要强化社会责任,提高素质,为观众提供正能量。同时,研究设立行业禁入制度,对有劣迹行为、特别是实施过违法犯罪行为的演艺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其从事影视拍摄。对屡犯者,让其终身不得从事影视拍摄。(11月30日《法制日报》) 

  然而,涉毒演员遭封杀,无人有异议,加大对涉毒演员的惩戒已是各方共识,但是对于该演员参演的电影是否也要一律封杀,业内一直有不同的声音。显然,“扔掉”一个问题演员,连影片方都无所谓,更何况“看客”;而对于该演员参演的电影也要一律封杀,影片方就坐不住了。  

  实际上,影片方这种姿态是不聪明的。这不是“丢卒”就可以“保车”的得失,而是有关“封杀”和“连坐”的一个因果关系。如果对涉毒演员遭封杀,无人有异议,那么,对于该演员参演的电影是否也要一律封杀,也能达成社会共识。因此,只有先厘清封杀涉毒演员是不是合情合理,才能判断该不该“连坐”该演员参演的电影。  

  但是,影片方似乎对问题演员很无情,急于划清界限。这就使得他们在为自己的利益辩解时,理由显得很苍白。有业内人士认为,“因为演员吸毒问题就封杀已经拍摄好的片子,其实有些不公平。从某种程度上讲,等于是一种变相‘连坐’。打个比方,就好比一个人酒驾被抓,结果他的同事也要一起受罚。”这个比方就打的强词夺理了。如果笔者也打一个比方:一锅汤掉进了一只蟑螂,倒掉这锅汤就“连坐”了汤里的山珍海味?  

  别急,笔者也是在为“这锅汤”惋惜的。但我关心的是,对问题演员的责罚是不是合情合理?为何没有说“合法”?因为,即使目前在征求社会意见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中,也没有提及对电影人加强行业自律、提高演员素质等要求。那么,无论是“封杀”还是“连坐”,都还没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问题演员个人应负的法律责任是明晰的,而对他们在被法律处罚后的个人前途,如果再“附加”什么样的责罚,也应当是合情合理的。  

  说到底,演员也不过是一种职业。如果演员犯了与职业无关的罪错,就打破他们的“饭碗”,通常情况下是不合情理的。作为对问题演员一种惩戒制度,不该情绪化到与追星族一样,分不清剧中人还是演员本身。如果在一些特殊题材的影片中,考虑到宣传效果,适当对演员把关是必要的,但笼统的封杀是不合理的。假如演员和所扮演的角色是“一个意思”,那么,谁有资格扮演领袖人物?可能正是因为把电影明星捧得太高了,才会围绕艺人道德和高片酬等问题,业内外争议不断。如果说高片酬意味着高道德,演员的对自己所犯的罪错要付出更高的代价,那么,在高票房下获利的影片方,对应着高风险也在情理之中。  

  因此,有关涉毒演员遭封杀,对于该演员参演的电影是否也要一律封杀的讨论,应该先明显前者。否则,给人的感觉是,抛弃一个演员是无关紧要的,影响投资人的利益就无法忍受了。其中的区别无非是损失的大小,利益的轻重而已,还有什么原则可言?(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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