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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团未解,“暴力执法”依然可信
http://www.scol.com.cn(2015-12-4 8:22: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冷雪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菏泽曹县交警协勤张某刑事自诉曹县某村农民李某犯诽谤罪一案,被称为“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日前,此案在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李某因网络发帖诽谤张某“暴力执法”,被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12-03 中新网)

  仔细浏览此新闻,始终没有弄明白右髋臼骨折、被评定为8级伤残的李某,何以构成诽谤罪。虽然鉴于李某不断在网上发帖控诉曹县交警大队民警和协勤人员“暴力执法”的“逼迫”,曹县交警大队在网上发布了事发时的现场执法视频,证明李某没有被抓摔、殴打,但李某称,这段视频经过了警方剪辑修改,殴打他的片段被损毁了。理论上讲,这话也未必就算不得是事实。如此,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当然就需要第三方的斡旋定夺,人民法院承担起这样的角色,无疑合民意也更值得期待。

  但是,从曹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和菏泽中院的终审结论看,人民法院的表现似乎差强人意。两级法院均认为,李某诽谤罪名成立,情节严重,鉴于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诽谤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

  如此就难以服众。倘若只是因为李某所发布的网帖累计被浏览6万余次,转载300多次,就成了“情节严重”的诽谤,那么,李某构成8级伤残的右髋臼骨折,又是怎么回事呢?既然到了凭据说话依法论理的法庭,无论如何这总该给公众一个出处吧?

  打官司就是靠证据还原事实真相。遗憾的是,人们没有从新闻中看到最想看到的满意的答案,并从中得到能够帮助自己形成正确判断的客观事实。如果这是法院庭审中的疏忽,很显然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因为其行为已经背离人民法院审案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居中裁判”原则,明显是在刻意帮助强势群体“拉偏架”。如果只是新闻报道的有意回避,那就有违新闻职业道德。新闻贵在用事实说话。这是新闻写作的基本方法,也是新闻工作者在新闻采写中必须遵循的原则。新闻虽然永远无法完全地还原事实,但只要遵循新闻专业操作规范,完全可以最大限度地接近事实真相,为公众作出正确判断提供依据。在新闻中故意制造话题,就有蓄意影响安定团结大好局面之嫌,必须坚决问责。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其实,作为“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的焦点,李某的伤是肯定无法绕开的坎。在普通百姓看来,假若法庭不采信李某的伤是曹县交警大队人员“暴力执法”所致,应该说明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李某的伤;或者,必须用足够证据证明交警执法视频没有经过警方剪辑修改,交警执法也不可能形成李某现有的伤。现实的情形是,人们只是得知李某所发布的网帖累计被浏览6万余次,转载300多次,可能对曹县交警和当值民警、协勤人员造成伤害,但却无法获知法庭判决的事实依据,当然也就更不能接收判决的结果,客观上也就必然动摇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无论从哪个角度说,人们现在最期待的就是真相。可以是“山东网络谣言第一案”的事实真相,也可以是庭审判决的真相,还可以是新闻报道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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