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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
http://www.scol.com.cn(2015-11-4 8:12:0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琼会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始终聚焦中心任务,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日前,四川省纪委印发《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着力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2015年11月03日四川新闻网)

  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监督,把权力限制在法律和制度笼子里头。这足以说明权力有限,责任无限。

  古人云,治人者必先自治,责人者必先自责,成人者必先自成。在笔者看来,作为监督执纪的专门队伍,纪检监察干部肩负着维护党纪政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的重要职责,其素质、能力和作风,直接关系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成效。正因如此,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凡不作为慢作为,对上级领导机关安排、部署、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的,必须强化纪检监督。凡不敢担当,对同级党委(党组)履行主体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发现而未发现,或者不按规定如实向上级纪检机关(机构)报告的,必须严格责任问责。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强调指出,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敢于担当、敢于监督、敢于负责,努力成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队伍。如此,笔者希望纪检监察机关要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让纪检监察机关加强自身建设,履行好“监督者”责任,既成为监督者又成为被监督者,无疑,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重大政治任务。作为党的领导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知道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可以做,心里必须要有杆秤,必须要有标准。

  我们都知道,党的十八大后我们在全国进行的反“四风”轰轰烈烈,社会各界拍手称赞,但相伴而来的是更多的关注目光,作为“监督者”的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其一举一动百姓在看、干部在看、潜在的违纪者更在看。而且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都得到民众的信任,这是对我们纪检监察机关和各级纪检监察干部的最大支持,但笔者认为,信任并不能代替监督。应该看到,纪检监察机关不是天然的保险箱,纪检监察干部也并非生活在真空之中。如果监督者不被监督,就可能出现“灯下黑”的情况;纪检监察干部发生以案谋私、串通包庇、跑风漏气等问题,对党和人民事业的伤害,将比一般干部更甚。如此,日前由四川省纪委印发的《四川省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责任追究的范围、方式、程序等都作出明确规定,着力全省打造上下联动、层层负责、有效追责的责任传导链条。特别是《办法》强调责任追究结果运用,明确责任追究的情况作为纪检机关(机构)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成为四川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亮点。

  “执纪者必先守纪,律人者必先律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清理好门户,做到打铁自身硬,才能让监督执纪问责更有底气、更加硬气、更具权威,做到“其身正,不令而行”,真正让纪检监察机关既成为监督者又成为被监督者,打造一支立场坚定、态度坚决、行动有力的纪检监察队伍,为实施“治蜀兴川”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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