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九江县二中初三学生反映,被学校强制签一份“安全协议”:上下晚自习路上出事学校一概不负责……家长们表示,接受不了这种规避责任的做法。校方称很无奈,走读生家长要求孩子上晚自习,安全不能让学校负责。(9月14日人民日报)
教育部门已明文规定,学校不得给学生上晚自习。九江县二中不管是出于对寄宿生的管理也好,还是为了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也好,或者是根据绝大多数学生的要求也好,给学生上晚自习课是明显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相关教育法规,学生在校期间,学校理应承担安全管理责任;而校外的安全(上下学途中)则由学生及家长负责,但有证据证明学校有管理疏忽责任的除外。学校违规搞晚自习的情况下,显然存在疏忽管理的责任。学校有错在先,一旦出现问题有逃避不掉的责任。
既然学校给学生上晚自习课,那么就要负责学生的安全。最起码的要做好各种安全防范等工作,不能以“自愿”签订“协议”的形式,把责任推得一干二净。学校之所以这样做,说明这个学校是知道给学生上晚自习课,是有违教育部门规定的,也是知道存在安全隐患的。在明知安全有过错的情况下,还坚持错误,只能说明这个学校缺乏责任心,更是为了追求所谓有升学率,而弃学生的生命安全于不顾。
学校给学生上晚自习课,让学生签订“生死状”,是一种自找难看的做法。试想,即使学生和学校签订了“生死状”,学生万一在晚自习后出了事,学校能逃脱掉责任吗?显然是不可能的。这一“生死状”表面上看起来是“自愿”的,实际上是强制的,学生是被逼的,假如学生不签字,意味着学生就不能参加学校的“晚自习课”,学生就不能听到老师帮助复习的内容,也有可能影响学习成绩,与其他学生拉开差距。所以学生不得不签这样的“生死状”。所以,这样的“生死状”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学校同样承担责任。
学校在竞争十分激烈的情况下,为提高学生的学习成绩,给学生上晚自习课,可能有许多无奈,但既然开了晚自习课,就要敢于承担,特别是要与学生和学生家庭等共同努力,做好各种防范工作。要与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在进行安全教育与宣传的同时,排查安全漏洞和安全隐患。学校也应与学生家长积极沟通,建立健全学生上下学接送和交接制度,或者让家住邻近的学生结伴而行,再或就是让学生乘坐公交车等比较安全的交通工具等,尽最大可能减少相关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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