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时事政治 >> 正文
向蒙冤者登报道歉,更要夯实办案程序
http://www.scol.com.cn(2015-9-9 8:16: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燕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一种少见的方式,向蒙冤者表达歉意。9月7日,该院在亳州市委机关报《亳州晚报》上刊登一则公告,为“亳州兴邦公司集资诈骗案”中原判有罪的邱超等19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向他们赔礼道歉。(9月8日《东方早报》)  

  法院登报向蒙冤者道歉开创了一个历史。如法律专业人士所言,这对蒙冤者恢复名誉、重新融入社会和工作当中意义重大,并给人精神上的安慰。同时,这样做,对于恢复司法信誉和权威也是有利的。谁都有可能做错事,法院也不例外。只是法院的差错,以及公安、检方的过错,可能导致公民人身安全和自由受到严重影响,甚至被错杀。安徽毫州市这起案例也是如此,如果不是更高级别法院在复核时发现问题,吴尚澧可能已经被错杀,其他涉案人员也将被判更重。  

  正是因此,法院道歉即便再诚恳,社会效果再好,我们也宁可蒙冤的事情一开始就不要发生。不同于过往我们看到的那些暴力犯罪案件中,错抓甚至错杀的蒙冤者,这起案件既不涉及杀人放火,也非强奸贩毒,只是一起经济案件。从法治大趋势上说,经济案件判处死刑的本身就越来越少,慎用死刑甚至重刑期最好不判死刑的呼声很多。何况,正如报道引述最高院所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审审判程序没有传全案被告人到庭”。这样就给人定死刑,确实太草率了,必须追责和深思。  

  当然,我们不知道这起案件办理过程,以及从侦查、取证到诉讼过程中更多的细节。但是可以确定,这个过程中必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否则最高院不会要求打回来重审。另外,这起案件也给我们一个启示:除了命案公安系统压力大、检方和法院也由种种社会及舆论压力,可能导致冤案外,经济非罪包括一些地方从维稳角度将非法集资的概念泛化或重判,实际也容易导致冤案。  

  2012年以来,全国有多起冤案得到纠偏,尽管都是迟来的正义,但至少让人看到了希望。只是,我们不能仅仅寄望于过后的纠偏。于当下而言,对有争议、程序存在瑕疵的案件,相关部门应一起一起复查、纠偏。对于相关责任人,应该依法追究责任。唯有如此,才能减少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同时,更重要的是,要建立行之有效的冤案预防机制,源头上杜绝冤案、错案的发生,才是根本之道。  

  法治讲究程序,办案程序没有瑕疵的话,冤假错案不说百分百杜绝,至少也是少之又少。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多起类似案件的发生,都是程序上问题,有的不仅是瑕疵,甚至是明目张胆的逼供。而最后的所谓证据,不少仅仅是口供,口供甚至都还还错误百出。有什么证据判什么刑,既要避免非法证据、假证,也要避免其他因素干扰司法,过度判刑。近年来,各界已经进行了深刻反思,建立系统性的冤案预防机制非常迫切。  

  从根本上说,公检法和全社会,必须对“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达成共识,在处理每起案件中都时刻牢记。冤案预防机制是个系统性工程,对相关责任人的无限期追究,以及高额赔偿也是保证冤案少发生的重要手段。冤案预防机制的建立过程,其实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骤,希望全面、深入的司法改革能够加快步伐。  

  所谓建立冤案预防机制,法院的独立、不受干扰当然也是必须兑现的一环。一定程度上说,部分冤案中,法院特别是高级别法院在最后环节,也算坚守了最后的一点专业性和良知,否则嫌疑人甚至或许早已命丧黄泉。去年开始,判决书上网公开,法官的任何一次判决都将被记入历史,这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法院坚持独立和专业。我们期待系统性的冤案预防机制能够早日建立起来,让程序正义贯穿每起案件。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