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极端案例不断敲响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各方人士呼吁尽快为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前日在其官网公布了《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众征集立法意见。(7月31日《北京晨报》)
目前,我国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仍局限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原则上,虽然其明确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等部门必须给予未成年人保护,但在细节、内容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如同近年来出现的虐童案、留守悲剧,由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没有对监护人及相关人员做出明确要求,以致悲剧接连发生。
此“草案”罗列了对监护人的多项禁止性条款:让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将未满六周岁或者基于生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患有法定报告传染病的人员代为照顾……这些条款针对家庭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项目明显增多,内容更加详细。另外“草案”还明确要求相关单位“强制报告”、可将侵害人与未成年人隔离、行政保护以及要求商场设置走失儿童安全警报系统等内容,这属于“他保”及“连坐”处罚,是新规定,因此“草案”属于未成年人保护“新法”。
“新法”的提出,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更进一步,相信,“新法”实施后,对家庭、学校、社会等成员行为的改变,有一定的引导作用。但是,从当前公众对儿童保护意识上看,“新法”对儿童保护只是新的开始。尽管“新法”规范明确,责任划分清晰,惩治十分严格,相信一定仍有父母为达到自己的目的违犯法律,一定仍有行政人员失职未举报。所以,首先摆在“新法”面前的问题便是如何执行。
近日“狼爸”式教育引来巨大争议,“一门三北大”,在当下的教育模式中,是否会有父母,为了让孩子考名校,采取更狠的教育方法?“新法”有“强制报告”要求,如果行政人员发现有虐童、儿童独处的情形,有责任、义务举报,若没有及时举报,造成严重后果,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那么,“己看到”的事实如何介定?若看到却不举报,或将此视为“正常现象”,在处罚时“新法”如何追责?从几起儿童被父母或其它人员遗忘在车内导致幼儿闷死的事故处置中,就可预感“新法”执行时可能遇到的阻碍。
其次,“新法”如何驳离法理与情理。儿童案件往往涉及亲情,当法理与亲情发生碰撞,是应该站在法理一边,还是应该站在亲情一边,也是个难题。比如引起巨大轰动的“南京虐童案”,起初对于该案的处理,舆论声音是严惩,随着案件的向前推进,当发现更多养母与男孩的生活细节,而男孩又表达出想回到养母身边生活的意愿时,公众又呼吁尊重孩子的意愿。轻判不足以警示,重判又伤害儿童的权益,此种情境又该如何斟酌。
因此,对于“未成年新法”,保护的积极意义不言而喻,但还必须注重实用,不能只是看上去挺好,同时,还应加强对公众保护儿童意识的教育,加大宣传未成年保护“新条款”,哪些是允许的,哪些是禁止的,哪些应该做的,哪些必须做不做是违法的,让每位父母及行政人员都知悉“新条款”,而后才能谈及对儿童的保护。否则,“新法”只能看上去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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