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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治安案件因涉“老人”而成道德事件
http://www.scol.com.cn(2015-7-13 8:25:5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楠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11日上午10时许,在哈尔滨一辆挤满乘客的64路公交车上,一位70岁左右的老人上车后见无人让座,便挤到一坐着的女孩旁,边骂边要求女孩让座。女孩当时正在低头玩手机,听到骂声后随即起身,说:“没看见你在边上啊,但没有这么要座的,还骂人。”老人听后暴怒,随即给了女孩一耳光。(据东北网)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很显然,这位老人在公共场所公然殴打他人,是违法行为,理应受到相应的处罚。而在与之相类似的事件中,那些对他人暴力相向的人,无论其情节轻重,都已属违法。

  但不幸的是,一旦事涉老人,并且涉事老人打人的原因里出现“未让座”、“拒不让座”之类的关键词,事件似乎就成了只关道德不关法律的事情。而一旦一件事情被认定为道德事件,其中的是非曲直有时就很难分得清,讨论来讨论去最终搅成一锅糨糊。而且,在这类的事件中,被打的一方当事人有时也有“理亏”之感——无论未让座的行为是有意还是无意,都不愿再纠缠下去,以免急得了理却让自己陷入“不尊老”的道德指责中去。

  实际上,一些为老不尊的老人正是有意无意地利用了这一点,首先将自己置于一个道德的至高点,通过道德指责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使对方和旁观者“敢怒不敢言”。且不说被打者是否有让座的义务,即使其有让座的义务,即使其态度蛮横地拒绝让座,别人也没有对其实施殴打的权利,因为让不让座归根到底是一个道德问题,也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所以,这种老人殴打不让座者而得不到处罚的现象终归不是一个正常现象,更不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正常现象。

  正常情况下的正常做法是,当一个人殴打了另一个人,无论施暴者是何种年龄、何种身份,也无论被打者是否有过错,殴打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施暴者必须因此而受到惩罚。具体到此类事件中,施暴的老人都应该因其行为及其行为造成的后果的轻重程度而受到不同程度的惩罚——处罚只有轻重之别,没有有无之分。

  不能任由类似的“不让座就打你”的事件继续这样有头无尾地发生下去了,否则,其所产生的示范效应会带来一个严重的后果,即使一些人产生这样一种心理:只要我占据了道德高地,就可以挟道德以打那些“不道德”的人,而且打得理直气壮,打得得意洋洋,打得扬眉吐气。而受害者恰恰是那些真正有道德感的人——正因为有道德感,才会当别人以“不道德”相指责时会感到羞惭,会息事宁人。这对整个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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