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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认罪’被判无罪”的样本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15-6-9 8:37:4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戴先任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被告人宋兴富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内江中院重审认为,被告人的供述相互矛盾,且有罪供述与其他客观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未形成完整证据锁链,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最终改判被告人宋兴富无罪。(6月8日《成都商报》)

  近年来,推进司法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一些冤假错案的平反,尤其吸引公众的关注,如呼格吉勒图案、念斌案、张氏叔侄冤案等等。但这些冤案的平反,多是依赖于媒体曝光,或当事人自己不断申冤,或真凶现身,被害人“复活”等等。而宋兴富案却并非如此。宋兴富在侦查阶段作了有罪供述,当一审判决后,他也没有上诉,省法院在死缓复核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核准,并发回内江中院重审。这才有了内江中院重审将被告人改判无罪。

  此次重审改判无罪,充分彰显了司法“疑罪从无”的原则,“重证据、轻口供”,哪怕被告人已“认罪”,如果证据存在明显疏漏,不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也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些冤案,正是以被告人的口供为定罪标准,但口供可能来自于刑讯逼供。像此案中,口供获取的合法性没能得到保证,侦查人员在对宋兴富的第一、二次讯问限制人身自由持续时间达24小时以上,且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第三次讯问未按规定在看守所进行,且此次供述笔录与第二次供述笔录基本内容雷同。而宋兴富的供述与现场勘验检查、尸体检验等也不吻合。另一方面,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送检检材来源不清。

  可谓是疑点重重、漏洞百出。在有如此多疑点的前提下,内江中院却一审将宋兴富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显得很不慎重。这也让人怀疑侦查机关“做饭”、公诉机关“端饭”、审判机关“吃饭”的局面在一些地方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改变。

  对案件进行无罪推定,重证据、轻口供,这才应是司法机关奉行不渝的理念。宋兴富案被平反昭雪,让人看到司法机关的自我纠错能力在提升。以前的一些冤案、疑案,需要媒体与舆论的强力推动,尚且进展缓慢,像呼格吉勒图案,真凶被捕并认罪之后近十年,才得以平反昭雪,而宋兴富案,则仅经过一审,便被省法院看出了问题,而发回重审。

  要能重树国人对法律的信仰,加快推进司法改革,让司法变得更公平公正,更需要司法机关具备内部净化与内部纠错功能,能在执法走偏时,能及时进行自我纠偏。媒体及公众只在其中起到监督作用,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能够做到自律,如果总是等到受到外部压力才去改正错误,公信力也会逐渐丧失,民众对司法机关的执法能力也会予以怀疑。

  这就仍然需要大力推进司法独立,改变公检法三家“铁板一块”的局面,变为“三足鼎立”、相互掣肘,要让司法部门不受行政权力的干预。唯有如此,像宋兴富这样错漏百出的案件,就不会被一审判处被告人死缓。

  筑牢司法篱笆,织密法律的天网,是为了网住一切敢于违法犯罪的犯罪分子,也是为了避免无辜之人被冤枉、陷害。狱中全坏人,天下无冤案,应是司法机关追求的目标。用证据说话,哪怕被告人都“认罪”了,这彰显的是司法的进步,也可以让侦查机关少去打嫌疑人的“歪主意”,避免刑讯逼供,而去努力调查真相,完善证据链条,追求真相与公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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