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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额滞纳金呼唤人性化制度改革
http://www.scol.com.cn(2015-6-8 15:03: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王坤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6月3日下午4点,成都市市民张先生来到天燃气公司准备缴纳燃气费,工作人员在系统查询发现,张先生不仅需要支付欠缴的燃气费4028.71元,还需缴纳滞纳金8727.14元。滞纳金竟是燃气费的两倍都还多,张先生对此感到很不理解。(6月8日《华西都市报》)

  最近,成都市市民张先生很是纠结,一笔高于实际消费欠款两倍多的“滞纳金”,让他难以接受。这件“新鲜”事儿同时也博得舆论观注,引起了网民的热议。有网友表示疑惑,张先生的“特殊待遇”,对人性化制度改革可能是一种考验。尽管一些网友的议论难免夸大其词,甚至有失偏颇,但又不得不让人思考,高额“滞纳金”的合理性、人文性,在法治的主题范围内是否经得起推敲?在和谐社会中又能否站稳“脚根”?

  现实生活中,群众对生活所需的基础性消费,诸如水、电、气等费用的缴纳,一般都会持积极态度,即使有所谓“赖账”现象,也是事出有因,何况毕竟还只是个案。正如成都市市民张先生那样,因为工作忙碌、或存有并无伤“大雅”的客观条件,而忘记交燃气费,直到转移店面时才准备算清旧账。他怎么也没想到,居然会面临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心理“吃不消”也很正常。

  对于高额“滞纳金”的由来,相关工作人员给出的答复或许是真诚的,单从从表面看,天燃气公司按合同规定收取“滞纳金”没有什么不对。但从法理上讲,我们往往忽略了一些潜在因素,比如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法律依据?是否有“断章取义”的嫌疑?这些都需考量。有人一针见血地指出,“滞纳金”在民事领域中的频频露面,是因为一些公用事业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属性,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公用事业经过一系列改革后,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职能。“滞纳金”既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产物,随着我国法治社会进程的加快,“滞纳金”这一名词将在民事领域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这是大势所趋。

  另外,从道德层面讲,或许律师的解读也给我们提了个醒,“滞纳金”总额不应超过欠款总额,否则,这继不符合道义,对用户更是不公平。更何况,产生欠费和滞纳金的情况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然而这之前,确实有客观原因存在。首先,张先生在接手店面时,不知前者已经欠费,更不知晓有如此高额的“滞纳金”存在。其次,对于燃气公司的催费通知,张先生只成功收到一次信息,考虑现实情况特殊,他才没有立即缴费。所以,于情于理,张先生要针对高额“滞纳金”讨个说法都不算刁难。

  有人辩称,消费合同只要双方签字,理应共同遵守,一旦违约,惩罚在所难免。但事实上,消费者在签定合同时,基本都很被动,即或对一些条款表示疑惑,也都是采取“保留意见”的方式委屈求全。道理很简单,一方面,“拒签”会不同程度延缓消费权时限;另一方面,大多消费者抱有得过且过、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难怪有人戏称消费合同为“霸王条款”。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者在心里上已经被“绑架”,只不过是自愿受罚而已。幸亏有“好消息”传出,随着相关政策出台,取消燃气费“滞纳金”已指日可待。

  那么,从消费者的角度,如何才能维护好消费权益呢?首先,我们要做一个法律的明白人,在签定消费合同时,认真研判合同条款,看是否权责分明,是否依法依规,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帮助。其次,我们要形成自觉的消费意识,按需消费,主动缴纳费用,这是避免“复杂事件”无中生有的决定因素。当然,如果确有特殊情况带来“争议”,合同双方及时沟通、说明原因、协商调处,也不失为解决问题的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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