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天府观潮 >> 正文
法规先执行,“约谈”随后走
http://www.scol.com.cn(2015-4-29 8:12:1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李劲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盛飞
  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的管理新规,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规简称“约谈十条”。今后,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出现“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等九种情形,主要负责人或总编辑将被“约谈”。(4月28日光明网)

  作为一位具有强烈责任感的社会公民,此前笔者曾多次撰文,强烈支持国家在打击利用互联网实施违法行为方面的立法和相关举措。但针对此次国新办出台的“约谈十条”新规,笔者保留意见,认为意义不大。

  当今互联网的作用,以及利用互联网实施不发行为的严重后果,笔者不用再以赘述。但笔者始终强调,互联网世界早已不是孤立存在了,随着大量互联网技术的新运用新发展,应该说就在当下,互联网“虚拟世界”的帽子完全可以摘除。我们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一切行为就是现实生活的一部分。对互联网不法行为的治理,就应同治理现实生活中的不法行为一样,从严治理、从严打击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不仅十分重要更是刻不容缓。

  既如此,完善制度并严格执行即可。何须在执行法律之前予以“约谈”?

  何为约谈?字面释义为就特定事情进行的约定商谈。笔者查阅相关资料得知,“约谈”制度始于2007年度的一项违规土地约谈制度,后来出现楼市约谈、日化企业约谈、家电企业约谈、酒业约谈,等等。当年实施并坚持“违规土地约谈”旨在面对面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商议整改查处工作,是国土资源部依法行政、履职所在,督促各地尽快整改查处违法用地,也警示其他违法用地严重地区,不要出现大批干部倒在“问责”红线上,是对干部的爱护。而“问责”开始于2003年的“非典”时期,此后随着问责的深入,逐渐形成制度化。随着国家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就从法律角度上明确了问责制,这就使问责法制化。从问责的主要形式或其结果看,问责必然出现“引咎辞职、停职、免职,撤职”四种之一情形,而“约谈”无疑是隔靴挠痒,其性质和后果来说远远不如“问责”强烈。

  引用报道中所述,今年国家网信办及北京市网信办即对违法违规情形严重的两家商业网站的进行了约谈,收到了良好效果。但笔者认为,这种效果是短暂的。笔者当即从查处的两家网站的视频检阅,发现打开新闻视频前,仍然存在强迫用户收看数分钟充满血腥暴力的游戏。可见,“约谈”只是一剂短暂的镇痛药,虽能起到一时短暂疗效,麻醉过后必是互联网服务单位对药物 “抗耐性”的增强。

  “约谈”方式不值得尝试。这种看似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可商量的尊重的以人为本的办法,其实就是以相对软弱性的妥协方式走在依法治网的前头,无形中起到了为依法处罚探路试水作用。这就好比在刚性法律面前加了一节缓冲带,不仅增强了一些唯利熏心互联网使用单位的“耐药性”,反而还软化了互联网法规,促使其失去应有的“刚性”。从具体行政行为来说,还浪费了公共行政资源,增加了行政成本。对互联网治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与其用“约谈”,还不如转化为“督办”。但凡对违反互联网规定的行为,法律必须毫不容忍,一查到底,具体行政部门应随时督办其整改结果,以儆效尤。

  法规先执行,“约谈”随后走。只有谁先尊重法律,法律才会尊重谁。当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落实制度不力而造成了互联网不发行为的发生,就必须先接受法律法规的公平制裁。对制裁不服的,依照法律程序办理;对接受制裁、悔过自新的进行“约谈”,方准其营业。这样,既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体现了以人为本,两全其美。
相关评论: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