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网评四川 >> 正文
首例“嫖宿幼女”以强奸罪判刑体现了司法进步
http://www.scol.com.cn(2015-3-4 9:18:0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余锦雄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盛飞
  邛崃两名男子与组织卖淫者介绍来的13岁幼女发生了性关系。一年前,邛崃检察院对这起嫖宿幼女案,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提起公诉,引发全国关注。昨日,成都商报记者独家获悉,经过一年的审理,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成都商报2015-3-3)

  通常法律特别是刑法的条款解释应该条分缕析,用词精当为第一要务,但是从“嫖宿幼女”入罪成为刑法条款以来,它引起的社会争议就没有停止过,概括起来,争议点大概集中在以下方面:

  首先,至少从字面意思理解,“嫖宿”意为“性交易”,设置“嫖宿幼女罪”罪名等于间接认可了幼女的“妓女”、“卖淫女”身份,无疑是对受害幼女的二次伤害,这与刑法保护幼女的立法精神相违背,也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所确立的“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再者,和强奸罪对比的话,判定“强奸”与“嫖宿”的区别显而易见,但是两者有重叠交叉部分。比如说强奸罪以是否违背当事妇女的本人意志,或该妇女是否处于意识清醒状态为准。但对于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幼年而言,这种情形判断则应另当别论,即不能用成年人的认知解读与幼女的性关系。正是基于这一点,无论是利用强制、胁迫、引诱、欺骗手段实施,还是以有偿性为前提,即使幼女表示同意甚至有某种性暗示,只要成年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对方是幼女,都应当视为强奸。

  第三,从我国刑法的量刑规定来看,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期为5年至15年有期徒刑,最高刑期为有期徒刑15年,而强奸罪将奸淫幼女作为法定从重情节,最高刑是死刑,这也是最引起争议的地方。特别是近些年出现了一些重大恶性的、涉及多名幼女的嫖宿幼女案,但是在量刑时因为受到现有的“嫖宿幼女罪”量刑的限制,无法对这类重大嫖宿幼女案嫌疑人进行严厉打击,说明“嫖宿幼女罪有”进一步改进或取消的必要了。

  现在,邛崃法院认定被告明知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并从重处罚。这在司法上的一个里程碑式的进步,因为它会为其它法院今后在处理类似案件中树立一个标准,从而推动和倒逼法律的升级和改造。要知道任何事物都不可能从一开始就是完美无缺的,即使是涉及到国之利法的刑法,也不可能没有一丝一毫的漏洞,也只有在现实中不断的完善和发展,才能有效的指导社会规则,促进人类进步和社会有序发展,而既然有了首例,说明量变已开始质变,也说明法律正在接近事实的真相,从这个角度而言,“嫖宿幼女”这个提法将来会从刑法中一笔抹去也是有可能的,因为司法总会逐渐进步的,人类总会不断完善的。
相关评论:
·"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具示范价值
·“嫖宿幼女被判强奸罪”具有示范价值
·嫖宿幼女罪就是嫖客的保护伞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