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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存废争议背后的立法严肃性
http://www.scol.com.cn(2015-3-4 9:40:4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作者:王传言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编辑:盛飞
  2日,“女童保护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座谈会”在京召开。全国人大代表、山东艺术学院副院长刘晓静,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建议,应将防性侵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课程;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加强立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呼吁加强对未成年人社会监护制度建设,填补法律法规制度空白。(3月3日《钱江晚报》)

  自从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并列后,每年的两会似乎都成为代表和委员们争议的焦点。当代表和委员们对于嫖宿幼女罪去留进行提议的时候,其实正好戳中另外的问题。那就是,嫖宿幼女罪缘何能够出台?在1997年的刑法中只有强奸罪,而在那年的刑法修订中才单列出来。立法的严肃性理应包含着理论和实践调研的过程,在程序上更是需要通过全国人大通过。然而,这样明显有着法律瑕疵的罪名却能够顺利通过实在是一个巨大的问号。试问,如果当年嫖宿幼女罪没有出台的话,以贵州习水县官员为代表的对幼女的性侵案件也不会陷入司法实践的困境中。

  立法严肃性,一方面需要让立法过程透明化,能够广泛吸收社会意见和建议,避免仓促间出台相关法律;另外一方面立法严肃性还必须严格遵守立法程序,必须经过慎重理论探讨才能够通过。当然,由于立法过程最后需要通过人大审议通过,属于集体决策过程,并不能够实现最终的追责过程,这也就戛然而止。其言外之意是,对于像嫖宿幼女罪这样的罪名,从开始之初就面临着合适与否的追问,缘何仍旧能够出台且存在这么多年的时间?如果立法能够保证严肃性的话,这样的罪名如果不符合新的形势就需要按照既定程序进行修改或者废除。否则,从根源上看,嫖宿幼女罪的出台过程更是值得深思。

  今年的两会再次有委员将废除嫖宿幼女罪提上日程,而2日四川邛崃法院作出判决,在国内首次对两名嫖宿幼女的嫖客以强奸罪判刑,并从重处理,分别判两人有期徒刑5年。这样的司法实践和代表委员们的呼应无疑是一致的。而在这样的形势下,嫖宿幼女罪到底应该何处何从就是对立法严肃性的最好考验。法律的意义在于保护,而强奸罪的存在对于保护幼女来说已经足够,如果出于保护幼女的考虑再次“多此一举”出台新的法律的话,切勿操之过急,否则就会损伤立法的严肃性。同样,既然已经出台,那么如何废除也必须遵循既定的法律程序,不能让法律变成随意捏造的工具。

  说白了,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就是一个问题。那就是法律的严肃性问题,其出台是否遵循了既定的法律程序,这是需要追问的原始问题。而其废除更是必须遵循法律既定程序,否则,仅仅为了提案而进行提案就走弯了既定的道路。
相关评论:
·从“电子眼”看两会委员的“双重身份”
·取消“嫖宿幼女罪”别再犹豫了
·与其更新人民币版本不如更换不为之将
·政协一号提案出炉,谁该为此“蛮拼的”?
·“有事好商量”是人民民主的最好注脚
·谁是“铁帽子王”很重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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