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观新闻评论员 邓也
一公职人员梁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之后,居然可以继续在单位工作5年多,单位仍为其发放全额工资合计41万余元……去年,上述案件事发单位——内蒙古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向法院提起诉讼,向梁某索还工资。日前,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梁某返还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41万余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缓刑是刑罚的执行方式。公职人员故意犯罪被判缓刑,仍属于“被判处刑罚”的情形,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都有“应当予以开除”的明确规定。
也就是说,梁某从2013年其缓刑判决生效之日起即丧失公职资格,他的单位居然一直对法院的判决“无动于衷”,直到2018年才“想起”开除他,到2024年被审计时才“知道”追回工资,早干嘛去了?
单位的管理要紧跟法律节奏,理应在依法行政、依法履职等方面向全社会作出表率。公职人员被判刑的结果一出来,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启动和执行开除程序,更不能放任其继续工作、领取工资。虽然最后法院支持赤峰市某预防控制中心的主张,判决梁某返还工资41万余元,但依然难掩该单位在管理方面存在的法律意识淡薄、人事管理失察等重大纰漏。
追回工资和追责单位是必不可少的第一步,还必须致力于打通司法与行政的信息壁垒、强化内部监督和推进审计前置等工作。未来,更有效地修复司法、行政与监督机制的系统性漏洞,才能尽可能地避免害群之马成为漏网之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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