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亚生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对“儿童食品”监管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办法》正式实施后,若再有不良商家打着“儿童食品”幌子忽悠消费者,将面临重处。
儿童挂面、儿童牛奶、儿童肉松、儿童酱油……日常生活中,超市货架上包装精致的“儿童食品”随处可见。然而,看似贴心的“儿童食品”背后,实则暗藏商家精心编织的营销陷阱。商家利用家长对孩子健康成长的殷切关怀,大肆渲染“儿童食品”的特殊性与专业性,“专为儿童研制”“富含多种营养元素”“更适合儿童口味”等话术,让家长误以为这些食品能为孩子提供更优质、更健康的饮食保障。但深入探究便会发现,不少“儿童食品”与普通食品在成分上并无本质差异,无非就是把成人标准的食品进一步精细化,甚至部分“儿童食品”还存在添加过多糖分、盐分或其他添加剂的问题,长期食用反而不利于儿童成长发育。
其实,目前我国除对0—3岁婴幼儿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外,尚未对其他未成年人食用的食品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标准。对于3岁以上儿童的食品,并没有强制性标准,现行标准体系已涵盖儿童食用食品的安全和营养要求。所谓的“儿童食品”,不过是商家利用家长的焦虑心理,以虚高的价格出售品质并无明显提升的产品。一些不良商家为追求利润最大化,在生产过程中偷工减料,使用劣质原料,却凭借“儿童”标签抬高售价。
治理“儿童食品”市场乱象,需要多方协同发力。有关部门应结合营养评价体系,研究“儿童食品”技术要求、标识标注,建立统一的“儿童食品”专用标识系统,明确产品生产规范和质量要求。同时,结合《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出台、实施,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对利用“儿童食品”虚假宣传、以次充好等违规行为,采取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实行责令停产停业,甚至吊销许可证的处罚,迫使商家坚守诚信经营底线,摒弃投机取巧的营销手段,真正以优质产品赢得消费者信任。广大消费者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敢于对不合理的“儿童食品”消费说“不”,还孩子一个健康、安全的食品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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