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稿联系邮箱:scolpl@163.com
天府评论>>川观评论>>正文

川观评论丨开车也得看广告,车机系统岂能如此“智能”?

http://www.scol.com.cn  (2025-05-28 14:09:50)  来源:四川在线  编辑:牛霄
作者:张立峰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川观新闻评论员 张立峰

看电视被迫看开机广告的烦恼才解决没多久,如今连开车也要被迫看广告。就在昨天,多位深蓝车主投诉称,他们启动深蓝汽车时中控屏幕弹出了“面向首任深蓝车主发放1万张S09车型专属购车券”的广告。深蓝汽车官方微博和其CEO邓承浩当天迅速致歉,表示不再通过车机通道给用户推送权益提醒。

从车主自发视频和媒体报道可以看到,启动汽车后,中控屏幕立刻出现了全屏广告,完全阻碍了导航、倒车影像等重要功能的使用。但是,深蓝汽车官方微博和邓承浩的致歉中却只字未提广告,而是美其名曰“权益提醒”、“福利信息”,明显有意避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第四十四条更是要求互联网广告应确保“一键关闭”,且关闭标志需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有规定:车机系统作为车辆组成部分,其所有权应归属车主。车企未经同意强制推送广告,剥夺了消费者对车机功能的完全控制权。试想若是广告在行驶过程中突然弹出,影响了导航错过了驶离高速的匝道,又或是因看不到全景影像而紧张出了事故,谁来负责?

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次深蓝汽车在其车机投放广告,并非过去电视机顶盒投放广告那么简单了。智能车载终端作为车联网技术的核心,近年来发展速度有目共睹。作为智能车载终端的软件部分,车机系统已成为汽车智能化和辅助驾驶领域的关键技术。为用户提供智能导航、实时通信、娱乐互动、道路信息捕捉等功能的智能车载终端,也极有可能被一些车企别有用心地使用。能投放广告,也就能获取用户的道路行驶轨迹、住处、消费处等隐私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车机系统属于车主,车企极有可能通过车机信息的上传和下载侵犯到车主的隐私。

技术在大跨步地前进,相关法律法规也须跟上。相关部门不妨从这次深蓝汽车投放车机广告着手,进一步加强车联网广告投放领域的监管力度。智能车载终端行业、协会更是要主动作为,确保行业技术发展不偏离“轨道”,始终以用户体验感为根本,为新能源汽车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