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维俭
近年来,低龄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是低龄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机制的直接法律依据,旨在尽力调适未成年人保护与严重暴力犯罪惩治之间的政策平衡。
今年6月23日公布的《中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40年发展报告》显示,202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核准追诉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24人,体现了“恶性犯罪必须惩治”的态度和决心。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严重暴力犯罪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该制度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作了细化。在此基础上,需准确把握制度定位,进一步细化和完善有关机制。
从制度定位看,核准追诉制度的功能在于预先审查涉案低龄未成年人的罪错情况、身心健康状况及成长环境,在此基础上决定案件应进入正式的刑事追诉程序还是转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保护处分程序。核准追诉仅能决定案件能否进入审查起诉环节,其既不溯及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行为的效力,也不预设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决定,案件进入正式的刑事追诉程序;反之,则由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依法转入专门矫治教育等非刑罚处遇渠道。该制度通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层层审慎把关,力求只有在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才启动正式的刑事追诉程序。
低龄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犯罪行为、危害结果和“情节恶劣”三个要件。其中,“情节恶劣”要件的认定非常关键,也极为复杂,不能仅凭犯罪后果或社会舆论,而应建立在对行为人整体情况的科学评估之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通过社会调查所获取的关于低龄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教育状况、社区表现、心理特征、犯罪原因等系统性信息,是评估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及矫治可能性的重要经验基础。如果证明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主要由外部社会责任因素诱发,如长期遭受严重霸凌后的反击,且行为人具备良好矫治条件时,不宜认定“情节恶劣”;反之,若调查显示行为人具有显著的人身危险性且矫治可能性极低,则核准追诉的必要性相应增强。
行为要件方面,“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应当理解为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包括行为人在抢劫、强奸、绑架等牵连或竞合的犯罪行为过程中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行为的,也应纳入追诉范围,而非限于特定的罪名范围。同时,在行为要件范围的合理把握中,应当严格审查主观故意内容,以直接故意为认定基础。在结果要件方面,除故意杀人致人死亡、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外,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杀人致人严重残疾、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等情形,根据法律精神也应当纳入考量范围,以保持法律适用上的合理一致。通过对上述法定实体要件的合理解释和规范适用,使核准追诉的范围边界更加清晰,避免因理解分歧影响制度统一正确实施。
在准确把握上述要件的基础上,当前应重点健全逐级实质审查和社会调查报告的配套机制。一方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后,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展开实质性的审查活动,包括相关法定要件的实体性审查、相关指控事实的证据性审查以及相关侦查活动的程序性审查等。继而,相关案卷材料及审查报告应当逐级呈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并逐级予以实质审查,层层审慎把关。同时,鉴于案件的重大性,各级人民检察院的相应决定应当经由检察委员会的集体讨论而作出。另一方面,社会调查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追诉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一是统一调查的主体、流程和内容标准。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侦查和审查阶段依法启动,必要时委托专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参与,引入心理学、教育学等专业评估方法,提升调查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二是明确作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础事实材料的证据属性。调查材料和评估意见应当纳入案卷材料,依法随案移送,保障办案机关全面审查和各方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确保程序正当、认定有据。三是将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判断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重要依据,使相关要件的认定建立在充分、客观的事实基础之上。四是依托社会调查建立个案社会责任问题清单。通过深入分析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监护缺位、教育疏漏、社会支持不足等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推动家庭、学校、社区及相关方面履行责任、改进工作,将“治标”与“治本”有机结合起来。与此同时,还应当重视对类案社会调查报告的积累与分析。通过对一定数量案件的综合研判,可以发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背后存在的儿童福利、家庭教育、专门教育等方面的共性问题,从而为完善相关社会政策和法律规定提供实证依据,推动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体系不断健全。这既是核准追诉机制本身不断完善的应有之义,也是这一制度在更广范围内发挥社会治理功能的体现。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青少年司法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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