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2026年8月15日起,生态环境法典开始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原则、制度与规则,应通过在生态环境法典与单行法之间建立清晰的适用关系,在行政、司法与社会治理中形成稳定的实施适用秩序,推动纸面上的条文进入经济社会运行中的生态环境治理实践。
承体以立本,把握法典适用的体系精神
法者,天下之理也。理者,物之固然,事之所以然也,显著于天下,循而得之。生态环境法典既是对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实践和制度成果的法治表达,也是中华文明对世界秩序认识的规范呈现。知其理方能得其法,得其法方能善其治。生态环境法典之理,是万物一体的整体系统观、道法自然的自然规律观和仁民爱物的生态伦理观。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及配套制度建设,应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整体关系把握生态环境法律关系,在统筹人与自然、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当代人与后代人的利益中确定规范意义;遵循生态系统演替和自然资源利用的客观规律,因时、因地、因势施策;尊重生命、敬畏自然、珍惜万物,既要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也要保护自然生命体。
法者,天下之程式也,万事之仪表也。理落于法,方成可遵循、可适用、可评价的规范。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关系纳入统一规范,构建了党委领导、政府监管、司法保障、企业尽责与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协同共治法治格局。生态环境法典明确了行政机关的监管职责、权限,司法机关推进生态环境审判、生态环境检察监督体系、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救济中的职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节约集约利用资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履行绿色低碳发展相关义务与责任;公众获取生态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等权利以及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应义务等。
典,常也,经也,法也。生态环境法典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这一恒常之理确立为统摄生态环境法秩序的价值基准,将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标准、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生态环境修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等确立为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绿色低碳发展的通用制度,并细化为各类主体应遵守的法律规则。生态环境法典编纂融合了形式一致性、内容完备性、逻辑自足性与法源开放性特征,使法典内部以及法典与单行法、配套制度之间形成一般与特别、指引与落实等顺畅关系。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应在实质体系上保持稳定,在形式体系上保持协调,避免因配套制度规范的增加造成规范分散、制度龃龉和法源多元,出现“解法典化”现象。
循用以成事,完善法典实施的运行机制
法者,治之端也。事必有法,然后可成。生态环境法典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以及技术规范,应形成层次分明、衔接有序的格局。生态环境法典的实施,需厘定不同法源之间的效力层级、适用顺位和规范分工。对于生态环境法典统一调整的事项,应及时清理、修改或者废止与法典规定相抵触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对于自然资源、生态保护、气候变化应对、绿色低碳发展等仍保留单行立法调整的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应依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概念、原则、制度体系和授权范围开展立改废释,明确一般规则与特别规则、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对于尚需具体化的原则性规定,应严格依照生态环境法典,制定实施细则;对于技术规范和标准,譬如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规范、风险评估、损害鉴定、碳排放核算、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等,应强化其与生态环境法典的衔接,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提供支撑。
法者,天下之公器也。依照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统一监督管理,统一政策规划标准制定,统一监测评估,统一监督执法,统一督察问责”的职能与“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同高效”的监管体制,行政机关应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制度、执法事项目录和协同监管机制。依派出机构的独立执法之规,各地应结合基层执法实际,明确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等权限的主体、层级和责任边界。结合生态环境法典在监管对象、监管方式和责任规则上的变化,相应调整执法事项、办案流程和信息系统,推动规划、准入、许可、监测、执法与生态修复等环节相衔接;重点完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管控、碳排放总量控制等事项的分类分级监管、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动态管控机制。依生态环境法典设定的预防为主、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等原则以及新的责任规范,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统一违法认定、责任判断和处罚尺度。
法者,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根据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强化检察监督以及执法司法协同配合的规范要求,司法机关应完善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生态环境检察监督以及案件移送、信息共享、证据衔接等协同机制,加强、规范释法说理。针对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的新概念、新制度以及实践中法律适用容易产生分歧的事项,及时清理、修改和废止与生态环境法典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行政争议及生态环境刑事案件中的程序或法律适用规则,发挥司法解释的释义功能,发挥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和类案裁判的引导功能。根据预防为主、系统治理、损害担责等原则,完善禁止令、行为保全、生态修复等裁判和执行机制,推动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关口前移,探索多元化、灵活化的责任承担方式。
观相以验效:实践检验法典的适用实效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既能维护生态环境秩序、惩戒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也能预防违法、纠正违法和促进治理。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既要做到违法必究,更要做到过罚相当。对于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违法行为,应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主观过错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责任承担的方式和程度,避免小过重罚、大过轻罚。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既要依法惩戒具有严重主观过错、造成严重生态环境危害的行为,也要对危害轻微、及时改正、积极修复等情形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惩戒有尺度、责任有轻重,方能在提高违法成本与避免过度惩戒之间寻求平衡。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定分,即明确权利义务、划定行为边界、合理配置利益与责任;止争,是在定分基础上,化解因资源利用、环境容量、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所生的矛盾,使万物并育而不相害,道并行而不相悖。生态环境纠纷既有人与人之间因污染、资源利用、生态利益产生的权利冲突,也有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不同区域之间、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利益冲突。知法治所由生,则应时而变。现代社会,生态环境法典的定分止争,应通过行政执法、行政复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明确自然资源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等纠纷中的责任承担,使同类争议能够获得稳定、明确的行为预期,促进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实质修复,使人与人各得其利、各负其责,使人与自然各安其位、和谐共生。
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生态环境法典既有义务性、禁止性规范,也有促进绿色发展、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绿色消费的倡导性、促进性规范。促进性规范要产生实效,应通过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标准、财政支持、绿色金融、政府采购、绿色认证、环境信息披露以及碳市场等制度安排,将法律倡导转化为激励和约束机制,使绿色低碳活动能够获得支持,绿色产品、绿色技术能够获得发展机会,绿色消费能够成为可负担的选择。只有当生态环境法典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逐渐转化为政府的治理选择、企业的经营选择和公众的生活选择时,生态环境法典的促进性规范才能真正成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制度支撑。
法典是成文法的最高级形态。生态环境法典编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诉求,是人类法治与文明发展的重要成果。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配套制度建设,应承法典体系之体、立其实施之实、验其实践之效。唯有本立、用成、效固,方能使生态环境法典真正成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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