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川观新闻评论员 邓也
上海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次迟到早退 1 小时和3小时,将视为旷工半天和一天……员工吴某因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被公司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对此,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恢复劳动关系。近日,法院一审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16,140元,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的依据是“将迟到或早退视作旷工与客观事实相悖”“不能将迟到早退的行为扩大化”,这是基于客观事实的合情合理合法判决。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是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的主要方式,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规章制度不能随意制定,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更不能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这家公司将迟到1小时等同于旷工半天,将旷工模糊定义、离谱量化,就是一种“想当然”的制度。公司管理考勤,应该“一是一、二是二”,不能搞“扩大化”,也不是一句“解释权归公司所有”就能敷衍得了的。如果按该公司的逻辑,迟到1小时算半天,那么员工加班1小时可不可以算半天,工作3小时可不可以算1天?如今,有的老板将公司当成自己的“独立王国”,制定的规章制度苛刻、离奇,怎么对自己有利怎么来,不顾法律法规、不讲事实逻辑。这种不合理的规则,极易形成管理的致命伤,只会把双方逼成对立面。
当然,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从报道来看,该员工“多次迟到、早退及擅自离岗行为”实属无组织无纪律的违规行为,理应基于客观的事实严肃处理,例如,可以累计迟到8小时算旷工1天,累计迟到早退多少次诫勉谈话、多少次停职培训、多少次辞退处理。这样才是合情合理且合规合法的处理方式。
企业与员工是一种价值共生关系,企业合理的制度规则、靠谱的管理,更能提升员工满意度,从而更好激发员工通过劳动创造推动企业价值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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