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网络主播套上“金箍儿”后还须常念“紧箍咒”

http://www.scol.com.cn(2022-6-24 11:51:1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徐永霖
作者:徐永霖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主播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从业行为,6月22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了《网络主播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明确在直播中不得出现炫富、性暗示、利用未成年人进行表演获取商业利益等31种行为,同时还将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

  近年来,网络直播节目大量涌现,网络主播数量快速增长,在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网络主播队伍素质良莠不齐,进入门槛低,部分网络主播法律意识淡薄、价值观念扭曲,传播低俗庸俗内容、散布虚假信息、诱导非理性消费和大额打赏、炒作炫富拜金、偷逃税、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严重扰乱行业秩序,污染社会风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亟须对网络主播行为予以规范、加强监管。2021年以来,国家网信办部署“清朗”系列专项活动,一批依靠低俗的语言、不雅的动作等为代表的“审丑文化”来博取用户眼球、制造“大众狂欢”的网络主播相继被全网封禁。此次《规范》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为进一步净化网络直播行业生态提供了依据遵循。

  完善制度体系,打造清朗空间。在当前平台化的背景下,平台规则的完善无疑对规范网络主播的传播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规范》第十七条指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在平台层面上,针对基础设施,应当建立更为合理的内容规范制度、信息保存制度、直播管理制度以及打赏制度;针对内容审核,应完善平台内容审核流程,组织开展在线值班巡查工作,开发更为先进的画面甄别技术、内容自动审核技术、敏感词汇与图像屏蔽技术等,避免主播失范行为的出现;针对网络主播,应形成科学的网络主播评价体系,并建立具有约束力的网络主播伦理规范制度,如搭建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同时,也应对网络主播的失范行为进行分级评价并采取惩罚措施。

  遵守自律准则,塑造行业风向。规制网络主播的失范行为,不仅需要作为底线的法律法规,更需要具备道德自律的行业协会与网络主播。只有明确传播活动中的“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才能构筑具备发展前景的直播行业生态环境。《规范》第十八条要求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引导,促进行业规范发展。在行业层面上,应建立约定俗成的行业自律准则以及行业社群,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和服务评议制度。可以通过引导网络主播使用文明用语,提升媒介素养,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提供优质健康的直播内容,积极建构清朗的数字文化环境等,从源头上防范网络主播的失范行为。同时,要健全网络主播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引导网络直播行业从业者认识到数字时代的传播行为同样需要遵守媒介伦理,并向其普及媒介伦理相关知识。

  强化媒介素养,重视用户监督。用户是网络主播行为影响的直接作用对象,转换用户媒介使用观念,提升用户内容审美标准,加强用户网络治理参与意识,可以直接或间接地约束主播失范行为。用户可以规范自身行为,在网络直播空间内文明互动、理性消费、提升品位,同时提高对虚假信息、低俗信息、其他有害信息的鉴别能力。用户还可以监督主播行为,培养网络空间治理的参与意识,在甄别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对主播的不当言行进行举报。“翟天临学术不端事件”与“仝卓高考伪造身份事件”就是直播中相关艺人不当言行被用户监督举报后遭严肃处理的典型案例。可见,用户监督在约束规范网络主播方面将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加强舆论监督,引领价值导向。作为政策传达、民意获取的沟通桥梁,媒体不仅是网络社会事件的“传声筒”,也是网络文化价值生态的“把关人”。在媒体层面上,一方面,应推动更多媒体对网络主播行业的正面案例与反面案例进行报道,从而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促使网络主播行业向着积极健康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也应推动更多媒体就相关事件进行评论,批判并抵制不良现象,扫除业内污浊风气,就培育健康积极、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提出相应见解或方案。除了传媒业界的监督与引导以外,传播学界也应对影响网络主播传播行为的多元因素进行更多考察,更好地提出引导网络主播积极提升媒介素养的建议以及加强网络主播伦理规范的政策建议。

  (徐永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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