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2-5-13 14:47: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2021年6月,杭州陆女士收到“高速通知”短信,告知其ETC失效,需要认证,并附认证链接。陆女士信以为真,就点开链接,按页面显示要求填写了绑定银行卡的持卡人姓名、卡号、密码等。结果,她的银行卡被盗刷4次,共计2万元。陆女士将发卡行告上法院,要求银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银行承担50%的赔偿责任。(5月12日 澎湃新闻)
开通银行账号时,银行常常这样“警示”储户:一定应妥善保护好自己的信息,不得将自己的卡号、密码告知他人;否则,造成银行卡盗刷。财产损失,银行一方概不负责。从这个逻辑出发,该女子将自己银行卡号、密码告诉了骗子,造成了银行卡被盗刷的既定事实,那么,银行可以不承担责任。但是,这只是银行的一厢情愿。 事实上,此案还有这样一个背景,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法院都支持了陆女士的赔偿请求。 银行发放了储蓄卡,就应当保证它的安全性,确保银行卡的唯一性,不可复制性。当然,银行的取款终端——ATM机,也应当具备识别伪卡的功能。陆女士将自己的储蓄信息告知了他人,她应该承担一些责任。可是,涉事银行没有确保银行卡的唯一性,没有确保ATM机的识别伪卡功能,也应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决银行应“半责”。 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相似案例的判决结果多为银行负有责任,只是担责的比例不同而已。所以,这就倒逼银行升级保护系统,在银行卡防伪造、芯片保密级别、交易支付系统的监督等多个层面和多个维度发力,为储户打造一个安全“防火墙”。唯有如此,银行才能避免自身损失,也能赢得用户的信赖。(黄齐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