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弭“就业歧视”还需多方给力

http://www.scol.com.cn(2022-3-12 8:52: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85、211高校毕业生优先”“只招35岁以下人员”“乙肝携带者不予录用”……一些用人单位设置种种招聘限制条件,对劳动者视性别、年龄、学历、家庭背景、婚育状况等情况区别对待,影响劳动者公平就业。近日有媒体调查显示,近七成受访者认为,就业歧视是就业领域最让自己犯难的事。(3月12日《工人日报》)

  其实,“就业歧视”现象由来已久,有的是学历歧视,有的是年龄歧视,有的是性别歧视……。“就业歧视”的长期存在,无不让很多求职者被挡在了用人单位的“门外”。

  先拿“学历歧视”来说。一些用人单位动辄把“研究生以上学历”作为招聘第一条件,这让那些中专、专科学历,甚至是本科学历的求职者不得不望“岗”兴叹;再拿“年龄歧视”来说。不少用人单位以“35岁门槛”为招聘年龄上限,这让很多“超龄者”止步于招聘大门外;最后拿“性别歧视”来说。一些用人单位在设置招聘岗位时,明目张胆地要求“限定男性”或“男性优先”,这让女性求职者面临“招聘难”“入职难”的尴尬。可以说,种种“就业歧视”,不仅严重破坏了求职者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而且也严重损害了求职者的自尊心。

  以“性别歧视”为例。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但据某知名互联网招聘平台发布的《2021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27%的女性都曾遭遇过“求职时用人单位限制岗位性别”的情况。可见,“性别歧视”已成为一种“招聘常态”。

  因此,笔者以为,要消弭“就业歧视”,还需“多方给力”。首先,要建立联合约谈机制。要对涉嫌“学历歧视”“年龄歧视”“性别歧视”等就业歧视行为的用人单位开展联合约谈,对拒不接受约谈或约谈后拒不改正的,要依法查处,并通过媒体向社会曝光。其次,要健全司法救济机制。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低学历、高年龄、女性等群体的就业歧视相关起诉,设置平等就业权纠纷案由,司法部门要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求职者提供司法救济和法律援助。其三,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含有就业歧视内容招聘信息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给予责令改正、罚款、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等处罚,并将有关情况纳入人力资源市场诚信记录,依法实施失信惩戒。其四,要加强监察执法。劳动监察部门要依法惩处“就业歧视”行为,保护求职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对求职者与招聘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申请仲裁的,要依法及时快速处理。

  当然,更为重要的是,国家层面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惩戒实施办法,对肆意的“就业歧视”行为,不妨通过“高额罚单”“黑名单”,甚至是追究“法律责任”等多种处罚机制,让其既付出“经济代价”,又付出“诚信代价”,更付出“法律代价”,倒逼其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求职者,自觉远离“就业歧视”行为。

  笔者相信,只要多方联动,共同给力,切实保障每一位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益,那么,就一定能消弭“就业歧视”,从而给求职者营造一个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和环境。(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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