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员载客要“严惩司机”也要“追责乘客”

http://www.scol.com.cn(2022-2-10 10:03:1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法律规定,任何营运车辆都不得超载超员,但在利益的诱惑下,超载现象依然存在。日前,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马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2月10日《人民法院报》)

  据报道,2021年7月31日,被告人马某驾驶核载9人小型普通客车,以100元/人的价格在浙江省东阳市、义乌市等地搭载了19名乘客驶往江西省,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22%。途中被高速交警发现后,马某驾车从高速开化收费站闯卡后驶入开化县城,在县城内两次停车卸载乘客。随后,马某驾车沿县道继续驶往江西,途中被交警查获。马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一辆核载9人的小型普通客车,竟然搭载了19人,这不仅是一种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更是在拿司机自己和其他乘客的生命“当儿戏”。

  众所周知,“车辆超员载客”会导致车辆稳定性变差、制动性能下降等诸多安全隐患,大大增加了发生危险的可能性,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客的逃生难度很大,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的交通事故。同时,“车辆超员载客”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驾驶载客汽车,超过额定乘员50%,或者超过额定乘员15人的,涉嫌危险驾驶罪。另外,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校车、客运车辆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交通违法行为已经入刑。可见,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违法行为是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

  因此,此次客车司机马某因严重超员载客而被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这完全是咎由自取,冤不得别人。同时,这也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不仅是对当事司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司机的一种警醒和威慑。

  查处“车辆超员载客”违法行为,不能只“严惩”司机一人。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对于“车辆超员载客”违法行为,司机固然要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乘客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一定的法律意识,就绝对不会“助纣为虐”,轻易纵容司机“超员载客”。因此,笔者以为,除了对当事司机要给予“严惩重处”之外,也应对乘客给予“追责”处罚,绝不能只让司机“自罚三杯”,而其他乘客却“毫不相干”。

  试想,如果交警部门对“车辆超员载客”违法行为,既“严惩”司机,又“追责”乘客,实行“双向处罚”,那么,类似“车辆超员载客”的危险驾驶行为就极有可能不会成为“现实”。可见,面对“车辆超员载客”违法行为,在严惩司机的同时,也追责乘客,这是很有必要的。(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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