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到1次罚1000让记者滚蛋”,典型的“无知又任性”

http://www.scol.com.cn(2022-1-8 10:34: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许洪鑫
作者:许洪鑫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近,安徽一公司“迟到1次罚1000工资”事件引发关注:职员小程因迟到3次被公司罚款3000元向当地媒体投诉,后有记者上门核实,不仅被拒之门外,还遭公司股东许总出言不逊,直呼“滚蛋”。而后,该公司大股东李总道歉:愿意接受调查,许总性格急躁,爆粗口是因为不知记者真假。而当事人许总则表示希望回到法制本身,不要有错误的引导。目前,当地劳动监察部门回应已介入调查。(1月7日 澎湃新闻)

  上班迟到罚款,老生常谈的现象了。从现实表现来看,出于提高职工出勤率、强化管理的考量,不少企业内部往往都会设立类似的规章制度,这实属人之常情,诸多员工往往也对此默认。然而,纵观此番“迟到1次罚1000工资”事件,无论是起初涉事公司老总叫人大跌眼镜的粗鄙回复,还是动辄上千元的明显超出一般打工人承受范围的高额罚款,显然都难言“合乎情理”。

  再回到法制本身,严格意义上,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但是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只有具备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机关才享有对公民进行罚款的权利,而用人单位根本无权。因此,对员工迟到罚款,无论金额大小,在法律上本就站不住脚。

  事实上,出于管理的需要,企业倒不是不可以制定带有一定处罚性质的内部规章制度,比如针对相关迟到早退之辈,大可以在公示全员的前提下设立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具体到当月迟到早退多久扣除多少的绩效奖金,又或者迟到早退就没有全勤奖金等皆为经过实践检验、可行性与接受度都更强的方式。在此之外,霸道地在员工合法权益上“大”做文章,不仅不得人心,更难言法律法规支持。

  值得说道的是,有公司前员工向记者吐露:在该公司,放假比登天还难,每天工作14、15小时还没有加班费。这些情况如若属实,依照《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等规定,该公司便已然触及法律红线,亟须严查。

  说到底,一起已然不鲜见的“职员迟到罚款”事件之所以能引起轩然大波,除了罚款行为本身的于法无据之外,最主要的便是大家从始至终都不曾见识到某些人作为堂堂企业老总该有的涵养、理性与风度,相反,无论是一言不合辱骂上访记者,还是涉嫌无底限盘剥压榨底下员工,亦或是“你同他讲道理,他向你爆粗口,你将他曝光,他却怪你错误引导”般的耍流氓,活脱脱的“现代版周扒皮”风范。

  在愈发强调以人为本的社会语境下,动辄将员工权益让渡于经营利润,甚至任性地以私企制度前置于法律法规,这样的企业属实谈不上长远发展。由衷希望天下的企业老总们能以此番风波为镜,真正做到以良善的领导素养,以人性的内部规章,推动企业和员工这一共同体朝着互利共赢的轨道稳稳前行。

  许洪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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