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生”不是拒付工资的挡箭牌

http://www.scol.com.cn(2022-1-7 9:41: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太平洋证券一份有关劳动争议的一审判决书,受到业内关注。在该案中,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近10个月,诉请公司支付工资、赔偿金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主张对方是实习生身份。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且太平洋证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1月6日中国新闻网)

  在太平洋证券工作了长达近10个月,这名“实习生”竟然没有拿到一分钱的报酬。太平洋证券把“实习生”当作免费劳动力的做法,显然违背相关劳动法规,法院判决太平洋证券应支付原告工资、赔偿金等合计逾20万元,为当事人讨回了一个公道。笔者认为,“实习生”不是拒付工资的挡箭牌,此案例警示劳动权益不容侵犯,用人单位当好自为之。

  判决书显示,原告李某提出,她于2019年3月5日经他人推荐通过面试,入职太平洋证券网络金融部,任运营兼综合岗位,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但在职期间,太平洋证券未发放工资。同年12月25日,太平洋证券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是否与太平洋证券存在劳动关系。太平洋证券主张对方是实习生身份,但李某早在2018年2月毕业,并非在校大学生,而太平洋证券也未就双方已约定李某是以实践学习的身份进入公司进行举证。也就是说,太平洋证券无法证明对方是“实习生”,便反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事实上,即便当事人是以“实习生”身份进入太平洋证券,但也不能“实习”长达近10个月。太平洋证券是一家有相当实力的全国性综合类证券公司,面试招录员工竟如此草率,无视劳动法规,“未签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每月实发到手工资为1万元”;在当事人工作期间,太平洋证券未发放工资,随后又口头告知李某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这一系列操作,不得不让人怀疑,是把“实习生”当作免费劳动力,“召之即来挥之即去”,还不想承担用工成本,简直把劳动法规当儿戏。如此“店大欺客”,赤裸裸违反劳动法规的做法,让人大跌眼镜。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明确,“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同时,《劳动法》也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而太平洋证券该签的合同不签,该给的工资又不给,当事人辛辛苦苦工作近10个月,便被口头解除劳动合同“扫地出门”。如此明目张胆的劳动违法行为,当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最终,太平洋证券输掉官司,不仅赔偿了当事人20万,公司社会声誉和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确实不值得。

  法律不是儿戏,违法就要付出代价。此案例具有很好的警示意义,一方面,警示劳动权益不容侵犯,用人单位必须遵守劳动法规,保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店大欺客”任性劳动违法,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付出不必要的代价而得不偿失;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劳动者应增强法治维权意识,入职时要尽量和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果未订立合同,一定要保存好各种工作相关的证据,一旦合法的劳动权益遭受损害,也要敢于依法维权。(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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