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代偿”为破坏生态环境买单的现实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21-11-8 9:09: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苑广阔
作者:苑广阔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非法猎捕、收购鵟、雀鹰、珠颈斑鸠、灰胸竹鸡、骨顶鸡、黑水鸡、家鸽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然后将其杀掉冻在冰柜之中,准备陆续食用……。11月5日下午,成都中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据悉,这是成都首例“劳务代偿”生态损失赔偿金的案例。因被告人家庭经济困难,法院决定对其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由被告人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代替63580元的民事责任赔偿。(11月7日《成都商报》)

  蔡某非法捕猎、收购、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对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无疑带来了很大的破坏与伤害,尤其是被其猎捕和杀害的野生动物当中,还有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的危害程度更深。在这种情况下,蔡某被公安部门抓获以后,被当地法院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经过公益诉讼人和被告蔡某达成的调解协议,蔡某需要对其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经过科学而严格的评估和计算,蔡某因为非法捕猎、收购以及杀害野生动物的行为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共计63580元,意味着他需要承担63580元的生态赔偿责任。但是现在的问题是,由于蔡某家庭经济困难,并没有赔偿能力,无法履行依法赔偿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案件的执行也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如果强行以蔡某本人以及家庭财产来执行该案件中他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则必然造成其个人以及家庭成员生活上的困难,这不但有失人性化,而且也不符合法治精神;另一方面,如果没有赔偿能力就不承担赔偿责任,则既有损法律的严肃性,同时也无法起到以儆效尤的作用。

  在这种情况下,经成都市检察院与职能部门磋商,并征得成都市中院同意,决定对蔡某采取“劳务代偿”生态损害赔偿方式,由蔡某以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在当地义务劳动三年,义务保护生态环境、护林、巡视环境卫生、排查地质灾害等劳动,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监督落实,同时还要在当地某社区工作服务中心参与公益活动1年。

  作为成都市首例“以劳代偿”生态损失赔偿金的案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判决和执行开了一个先河。这样一来,当事人得到了应有惩戒,其他人得到了应有的警醒,最关键的是,通过当事人所提供的义务劳动,为当地生态资源和环境的保护作出了贡献,也就相当于是为他之前对生态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损害带来了补偿。(苑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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