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分手费”法院判返还,判得好!

http://www.scol.com.cn(2021-10-23 10:33: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丈夫与妻子的好友产生婚外情,并瞒着妻子给情人转账50万元作为“分手费”,最终被妻子发现。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认定丈夫的赠与行为无效,支持了妻子全额返还的诉讼请求。(10月21日《人民法院报》)

  “小三”是破坏别人家庭的“坏女人”,黄某在没有征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共有财产50万元转账给“小三”作为“分手费”。不但违背社会道德,而且有违法律。潼南区法院支持原配的诉请,判决“小三”返还转账这50万元“分手费”,看起来是没有尊重这位男子的意愿,但维护了公序良俗,社会道德。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这位丈夫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小三”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且在原配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转账将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转给“小三”作为“分手费”。试想,如果法院判决“小三”拿到的50万元是合法的,那么,肯定会造成不好的效应,一些“小三”会逼情夫把财产赠给自己,造成社会的不安定。所以,法院从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层面支持原配的诉请,是在告诫女性做“小三”当“二奶”有风险。

  现在一些人喜新厌旧,在外“包二奶”“养小三”,根本不顾原配和子女的感受。对“小三”百依百顺,像该男子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50万元转给“小三”,虽然这带有自愿的成分,但这种“自愿”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就夫妻对重大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及夫妻间应负相互忠实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这种建立在婚外情基础上的财产赠与关系严重违背我国《民法通则》关于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德的规定及立法精神,双方间恶意串通行为亦损害原配的财产利益。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间以忠实忠诚为准则,勿要挑战公序良俗。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本案中,丈夫把50万元钱送给“小三”,显然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实质上剥夺了原配依法享有的合法财产共有权,违反了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作出支持原配讨回丈夫送给“小三”的50万元“分手费”的诉求。表面上看,虽然违背了该男子的意愿,但教育了社会,警示了那些想拈花惹草的男人,警示了那些不道德的“小三”,提醒一些女性,做“小三”不道德,必将遭到社会谴责。(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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