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保护法》是数字化时代基本准则

http://www.scol.com.cn(2021-8-23 8:50:54)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刘志杰
作者:刘志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17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后,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将于当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在此之前颁布的《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一并构建起中国新时代信息安全法律保障体系。

  这部法律的颁布具有跨时代意义。随着移动互联网深入渗透社会每个角落,几年间,大数据已经从概念到运用再发展到滥用,公司侵犯个人信息屡见不鲜,个人信息安全隐患大、用户苦不堪言,保护个人信息亟需厉行法治。尽管相关立法在2003年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正式部署立法研究工作时就已有动作,其后如2016年《网络安全法》、2017年《电子商务法》、2020年《民法典》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陆续出台或补充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条款,但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之前,针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还缺少系统性。而个人和企业、政府相比,显然处于信息弱势方,只有用更强有力的法律来明确界定、约束企业和政府行为,才能还个人信息以安全。

  除了系统性,和以往法条不同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从全面和精准两个方面有了大突破,让公民更好掌握法律武器、“灰色地段”无处遁形。“全面”体现在无论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注销、转移任何环节,都进行了界定,且不论企业还是政府都要遵循;而“精准”则体现在界定精准、责任落实精准、以及针对“灰色地带”的规范精准。

  但很多人最关注的,是一些“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灰色地段”怎么办?比如,过去已经收集了的数据,还能管到吗?想换个服务商,但是数据都在那边,怎么办?不同意app收集隐私就用不了软件怎么办?应用服务商总在不显眼的位置问询,怎么办?以及大数据杀熟、骚扰电话等等困扰用户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都有所回应。第十条明确“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堵住“数据灰色生意”;第十六条明确“个人信息处理者不得以个人不同意处理其个人信息或者撤回同意为由,拒绝提供产品或者服务”堵上变相强行收集数据的空子;第二十一条“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受托人应当将个人信息返还个人信息处理者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堵住了商家利用已有信息垄断的可能;二十四条“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提供便捷的拒绝方式”,拒绝骚扰轰炸;此外,全文还有六处针对生物识别等敏感个人信息、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等数据收集或者处理中“单独同意”的规定。此类法条遍布全篇,充分保障用户对个人信息的知情同意、主动选择权。

  数字化时代的大门已经开启,且不会停步。如今,各行各业都在进行数字化转型,国家也明确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这时候,一部权威全面且精准严格的法律规范,不仅不是发展的掣肘,而是行业良性发展的必要前提。从颁布到真正有效执行,还有很长的路,需要包括公民自己在内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但可以有信心的是,数字化时代有了“基本法”,保障信息安全势不可挡,规范数字竞争势不可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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