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癞蛤蟆被刑拘应该”但普法应到位

http://www.scol.com.cn(2021-8-19 14:54: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8日,记者从四川蓬安警方获悉,当地日前查获一起非法捕捉和收购“癞蛤蟆”案件,其中5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刑拘。(8月19日《成都商报》)

  在农村,宰杀青蛙、癞蛤蟆、麻雀等是很常见的事。8月初,蓬安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到举报称,有人晚上在蓬安的河舒镇、罗家镇、兴旺镇等区域的农村非法捕捉“癞蛤蟆”。8月7日凌晨2时许,一辆摩托车和一辆三轮车缓缓驶入民警控制范围,民警随即上前将嫌疑车辆拦下,挡获曾某等4名嫌疑人,现场查获“癞蛤蟆”共计384只。曾某在河舒镇组织村民杨某某、姚某某和李某某、兰某某等人在蓬安县境内捕捉“癞蛤蟆”,然后以每斤4元的价格从村民手中收购。此外,曾某本人也参与捕捉“癞蛤蟆”。曾某自称这些“癞蛤蟆”准备带回内江,再卖给其他人。日前,相关部门对这384只“癞蛤蟆”的鉴定结果出炉,均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其实,不管是在农村还是在城镇,真的有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些行为违法,还不知道这些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不然,曾某等人怎么敢捕捉和买卖癞蛤蟆呢?其实,在我国,癞蛤蟆属于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虽然癞蛤蟆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三有动物”名录。被列入“三有动物”名录的除了青蛙、癞蛤蟆、麻雀等外,还包括人们认为是有害的动物,如:壁虎、蛇、黄鼠狼等,共计有1700多种。对于这些“三有动物”,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像曾某等捕捉384只,被刑拘只是暂时的,还有可能被判刑。

  假如曾某等知道捕捉癞蛤蟆进行买卖会被判刑,就是借给他一百个胆,也不见得会去捕捉癞蛤蟆。关键是曾某等确实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这说明法律宣传还没有得到普及,更没有深入人心。不要说像罗某这样的普通百姓,就算是有知识、有文化的国家干部、老师、甚至是大学教授,恐怕也很少有人知道捕捉一只癞蛤蟆就是违法的。

  曾某等人捕捉癞蛤蟆确实不对,不管他知道不知道癞蛤蟆是不是“三有动物”,都是不应该捕捉的,所以他们受到相应的处罚是应该的。但此事也提醒各地,要加强普法。农民毕竟与外界接触少,许多想法和做法还停留在几十年前。今年已是“八五”普法元年,“七五”普法刚开始时,中央就明确提出全面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也就是说,谁执法就应该先普法,让被执法者知道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甚至是严重违法的。如果光执法不普法那就是失职。

  抓癞蛤蟆是否违法,关键是普法应到位。有关部门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做好普法工作,特别是要把重点放在乡村。把一些新的规定应该及时传达给民众,让他们明白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一些事情做了之后有什么后果。如果每个公民都知法了,那对捕捉癞蛤蟆的人进行刑拘或者判刑,才能让他们心服口服。(胡建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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