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捕捉癞蛤蟆被刑拘”是一堂普法教育课

http://www.scol.com.cn(2021-8-19 10:19:1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8日,记者从四川蓬安警方获悉,当地日前查获一起非法捕捉和收购“癞蛤蟆”案件,其中5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刑拘。(8月19日《成都商报》)

  据报道,相关部门对这384只“癞蛤蟆”的鉴定结果已出炉,均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可以说,这些“癞蛤蟆”并非一般野生动物。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明确规定,禁止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可见,捕捉野生保护动物是一种违法行为。因而,这起非法捕捉和收购“癞蛤蟆”案件中,5人被取保候审,1人被刑拘,完全是罚当其罪,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但笔者认为,通过这起“捕捉癞蛤蟆被刑拘”的典型案例,也提醒我们的有关执法部门,除了要给予捕捉癞蛤蟆者“严惩重处”之外,更需加大“普法教育”力度。

  其实,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许多人就是因为不懂法、不知法而不知不觉中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试想,如果执法部门在平时能够对广大民众加强“捕捉癞蛤蟆是违法行为”的普法、宣传和教育,那么,这些人就极有可能不会陷入非法捕捉和收购癞蛤蟆案件中。可见,这起“捕捉癞蛤蟆被刑拘”的典型案例,既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更具有普法教育意义。

  当然,要织密野生动物保护网,还需“双管齐下”。一方面,需要加大处罚力度,要依法打击捕杀、出售、收购、运输、交易野生保护动物的不法行为,应当让野生保护动物的捕捉者、收购者付出“沉重的代价”,该罚款的要罚款,该取保候审的要取保候审,该刑拘的要刑拘,使之不敢铤而走险;另一方面,需要强化公民参与保护意识。每个公民都应树立野生动物保护意识,既要自觉抵制“野味诱惑”,又要做到不捕杀、不买卖,并积极善待、救助遇困野生保护动物。同时,一旦发现不法之徒捕捉癞蛤蟆等野生保护动物行为时,要及时、积极、大胆地向公安机关举报。

  但通过“捕捉癞蛤蟆被刑拘”这一典型案例,不仅能起到一定的警示震慑作用,而且也能起到广泛的普法教育作用,从而既让广大民众知晓“捕捉癞蛤蟆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又让更多的民众学会“保护野生动物”,远离买卖,远离伤害。(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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