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疫”打劫必须“露头就打”

http://www.scol.com.cn(2021-8-6 9:33: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期,境外输入引发的本土聚集性疫情已波及10余省份。疫情形势转向严峻,防疫用品、粮油肉菜价格成为民众关切。多地提出确保重要民生物资供应保障,严禁乱涨价,严查违法行为。南京市市场监管局近日发出紧急通知,要求开展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市场价格检查,密切关注口罩、消毒液等防疫用品和肉禽蛋奶等民生商品的价格,坚决打击借疫情之机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8月5日中国新闻网)

  眼下,受德尔塔新冠病毒感染、传播和扩散的影响,国内多省份多城市出现疫情“反弹”,疫情形势严峻复杂。为了防控疫情,战胜疫魔,广大干部群众、医务人员,纷纷再次投入到这场没有硝烟的抗“疫”战之中,有的再次“逆行”疫情风险区、有的再次捐款捐物资……。可以说,一场全民抗“疫”战又一次在紧张而有序地进行中。

  然而,与各地广大干部群众、医务人员积极投入抗“疫”战形成强烈反差的是,一些利欲熏心的商家竟然趁“疫”打劫,不是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就是故意哄抬物价。

  其实,少数商家趁“疫”打劫行为也是一种“次生灾害”。这不仅是一种消费欺诈和价格欺诈行为,更是一种赤裸裸的“发国难财”行为。面对“疫情”,少数商家利欲熏心,趁“疫”打劫,不仅有失商德,更有失公德。这无形之中会使原本就日益严峻的疫情更显“突出”,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制造恐慌心理。

  我国《价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同时,《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也明确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可见,趁“疫”打劫是一种地地道道的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以为,对趁“疫”打劫行为必须“露头就打”。首先,监管要到位。工商、物价等监管部门要积极承担起监管的主体责任,要对疫情期间的各种民生商品的价格进行严监督、严管控,决不允许少数商家趁“疫”哄抬物价,既破坏防疫大局,又损害民生利益。其二,执法要从严。公安部门应对趁“疫”恶意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采取“零容忍”“严打击”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像查处一棵白菜卖63.9元被罚50万元那样,让无良商家付出“沉重的代价”,从而倒逼其遵规守法,不敢恶意哄抬物价,确保疫情期间物价稳定,人心稳定。其三,要鼓励举报。相关部门要鼓励市民积极大胆地对趁“疫”恶意哄抬物价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并积极同恶意“哄抬物价”行为作斗争,以维护自身消费权益不受侵害。

  当然,还需加强商家的诚信经营教育,要让每一位商家学会诚信经营,自觉做到不哄抬物价、不囤积居奇、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不趁“疫”打劫,以维护良好的市场销售环境。

  笔者相信,只要监管到位,从严执法,鼓励举报,并加强诚信教育,类似趁“疫”打劫的不法行为就一定能得到有效遏制,从而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消费权益,避免囤积居奇、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等趁“疫”打劫行为的发生,不再给疫情防控“添堵”又“添乱”。(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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