裸泳裸晒或拘留,别为一时之爽带来“牢狱之灾”

http://www.scol.com.cn(2021-8-25 8:30:5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盛夏,大连星海湾浴场成为中外游客必去的打卡地。但少数游泳者裸泳、裸晒,引起了游客的反感,近日,星海湾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物业监察队员,进行联合巡逻检查,对不文明现象进行制止。对个别游泳换衣服不太注意的进行劝导,而在坝上或者海边躺着什么也不穿、多次劝导还不听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在公共场所裸露身体的,将处以五日以上到十日的拘留。(8月24日中国新闻网)

  夏日炎炎,到海滨浴场游泳是一件惬意之事。然而,在大连星海湾浴场,少数游泳者裸泳、裸晒,就显得十分辣眼睛,令其他游客尴尬和反感。裸泳、裸晒严重影响市容市貌,与城市文明格格不入。不能让海滨浴场的“裸爷”再任性了,星海湾公安分局治安大队联合物业监察队员开展巡逻检查,强力整治这种不文明行为,对情节恶劣和多次劝导还不听的“裸爷”,处以五日以上到十日的拘留,具有一定的震慑效应,将倒逼“裸爷”穿上文明衣。

  有人或许认为,裸泳、裸晒属于个人的不文明行为,没必要“上纲上线”给予拘留处罚。确实,在自己的家里或相对私密的个人空间裸体活动,或在私家泳池里裸泳,只要不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会给他人造成视觉上的不适,也不影响市容市貌,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他人也无权利干涉。然而,公共浴场毕竟不是自家的客厅或泳池,在浴场裸泳、裸晒,其性质就不同了。这种有碍观瞻的不文明行为,一时爽了自己,却有违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造成了视觉污染。

  其实,在公共场所文明的着装和言谈举止,是对他人最起码的尊重。而“裸爷”在浴场赤身裸体地晃悠或晒太阳,不仅影响了广大游客的观感和感受,是对他们的不尊重,如果有小朋友在场,还会令他们极度尴尬。而“裸爷”现象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城市文明素质水平,严重影响到城市的文明形象,给城市的文明“减分”。因此,在海滨浴场等公共场所“袒胸露乳”或裸体“出镜”,不能成为个人任性而随心所欲的自由,进行约束和相应惩罚十分有必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海滨浴场是公共场所,“裸爷”在坝上或者海边躺着什么也不穿,或经多次劝导也不听,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如此裸体“出镜”,情节比较恶劣,明显属于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对其处以拘留处罚,有法可依,受处罚的“裸爷”是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为了避免带来“牢狱之灾”,就倒逼“裸爷”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浴场相关规定,自觉穿上文明衣。

  海滨浴场不是私家泳池,游泳者或游客一定要守住文明“底线”,摒弃裸泳、裸晒等不文明行为,加上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营造良好的讲文明氛围,从而杜绝裸泳、裸晒等不文明现象,让文明之风净化浴场的空间。(丁家发)
相关评论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