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暴雨“灾难营销”不能止于“内部处理”

http://www.scol.com.cn(2021-7-22 8:38: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20日晚,正当郑州特大暴雨牵动着无数民众的心的时候,郑州本土房企康桥集团发布“居住高地,让风雨只是风景”等不当广告。暴雨当前,这一“灾难营销”行为迅速引发网友愤怒和谴责。7月21日,康桥集团发布《致歉声明》称,已经第一时间将广告删除,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薪、降职等问责处理。(7月21日《新京报》)

  7月20日晚以来,河南郑州遭遇千年一遇的特大暴雨,三天下了一年的雨,不但造成数百万群众受灾,而且还造成多名群众伤亡。在这场暴雨中,广大干部群众、人民子弟兵纷纷投入到抗洪队伍之中,一些企业和爱心人士也纷纷加入到捐款献爱心活动之中。在此背景之下,作为当地知名房产企业的康桥集团,竟然拿暴雨当“卖点”,公然打出“居住高地,让风雨只是风景”这样的不当营销广告,如此“灾难营销”,显然有失公德之心,背离公序良俗。

  虽然涉事房企发布了《致歉声明》,第一时间将广告删除,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免职、降薪、降职等问责处理,但这种借暴雨“灾难营销”的无良行为,依然难逃“幸灾乐祸”的骂名。笔者以为,对于借暴雨“灾难营销”之举,不能简单地止于“内部处理”,除了公众给予道德层面的“谴责”之外,还应让其尝尝“法律的滋味”。

   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违反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见,借暴雨“灾难营销”不仅仅只是有悖公德,更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因此,笔者认为,相关执法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启动“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问责处理。首先,应对涉事房企作出暂时吊销营业执照处理,甚至给予“终身从业禁止”处罚,让其为自己的无良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其次,应开具“高额罚单”,让其罚到“肉痛”。其三,应列入房企“黑名单”,让其失去广告效应,失去顾客,最终使其生意惨淡而自动退出房企行业。

  笔者相信,只有让借暴雨“灾难营销”者既受到了道德的谴责,又尝到了“法律的滋味”,才能让涉事房企真正“知错”,避免老毛病“再犯”。同时,也能通过以案普法,以案警示的作用,对其他企业形成强有力的震慑,从而让类似借暴雨“灾难营销”之举不再一次次上演。(叶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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