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泳溺亡”不担责,为监护人敲响警钟

http://www.scol.com.cn(2021-7-23 8:44: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一到夏季,野游溺亡悲剧偶有发生,孩子在无监护人及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游泳溺水身亡,谁应为此买单?小五(化名)在周末与朋友到水库游泳不幸溺亡,因认为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小五的父母将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小五之死承担49万余元的赔偿责任。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小五父母的诉讼请求。(7月22日《中国法院网》)

  针对案件焦点水库枢纽除险加固工程施工方应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法院审理认为,涉案水库并非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且水库周边有护栏围挡,水库周边张贴有“珍爱生命,禁止游泳”“危险地带,小心溺水”等标识,虽不能杜绝游泳溺亡事故发生,但管理者已尽到风险警示义务。

  小五溺亡时已满14周岁,已具备分辨是非能力,能预见在水库游泳存在的危险和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法院认为,小五游泳溺亡与施工方在涉案水库的施工行为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不应承担民事责任,遂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看到“败诉结果”,不少人感到不公平,认为“法律不能无情”。有人认为,毕竟人家的孩子溺水死亡了,即便法律层面不能判决赔偿,但是也可以人性化给予安慰,比如从人道主义层面给予一定资金。的确,孩子溺水身亡,这是一个家庭的悲伤,这种悲伤甚至会成为一辈子的伤口。但是,法律终究是法律,法律不能“和稀泥”,就应该丁是丁卯是卯。

  正如法院判决说的几个理由:其一,这处水库不是经营场所,不是公共场所,这里就“不是游泳的地方”;其二,水库周围设有栏杆,张贴有禁止游泳的各种安全标识;其三,孩子已经14岁了,对于野泳的后果是有预见性的,也就是说这个年龄的孩子知道野泳的危险。

  “野泳溺亡”水库管理方面不担责,为监护人敲响了警钟。现实生活里,经常发生“野泳溺亡”悲剧,尤其是暑假期间,天气炎热,撒欢的孩子喜欢去畅游一番。在“野泳溺亡”悲剧发生后,也有一些水库管理部门会给予一定“补偿”,有的是调解的结果,有的是哭闹的结果。我们在潜意识里已经形成了“弱者有理”的认知,而对于水库或者河道的管理部门而言,即便是做足了管理责任,履行了提醒义务,自己并不存在过错,还是会因为“人家死了人”而花钱消灾,从而息事宁人。总之是想“风平浪静”。

  其实,终结“野泳溺亡”不仅需要河道管理部门履行管理责任,更需要在父母方面施加压力,那就是为人父母要履行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看护好自己的孩子”是义不容辞的责任。“野泳溺亡”水库不担责,警示监护人责任不能野泳。(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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