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养狗致车祸赔17万,饲养人冤枉吗?

http://www.scol.com.cn(2021-7-16 8:42: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去年3月初,颜某沿着重庆市潼南区某村公路一侧步行回家,没想到被拴在路边的金毛犬惊吓,避让途中又发生车祸。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犬只引发的交通事故案,基于动物饲养人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文明饲养的相关法律条款,判决犬只饲养人唐某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7月15日《重庆晨报》)

  在路边拴养一条金毛犬,不料惊吓了路人,引发了一场车祸。更令人想不到的是,这起看似与犬只饲养人没有丝毫关系的车祸,法院判决其承担九成责任,赔偿17万余元。饲养人冤枉吗?可以说,此案例是一堂很好的警示课,提醒广大饲养人一定要遵守法规文明养犬,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否则,一旦造成宠物狗伤人等不良后果,最终将得不偿失。

  随着生活水平提高,饲养宠物狗的市民越来越多,而不文明养犬的乱象也日益突出,特别是遛狗不拴绳,狗在小区或马路上时常像脱缰的野马,以致乱蹿乱跑甚至咬人,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很容易造成事故,也对过往市民生命健康安全构成威胁,经常引发一些矛盾和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该条款延续了《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明确了饲养动物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旨在倡导文明饲养动物,推动人和动物和谐相处的良好氛围。而本案法律事实则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例中,当事人颜某受到拴在路边的金毛犬惊吓,其避让途中又发生了车祸,造成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三处。法院认为,金毛犬的动物加害行为系造成当事人损害发生的起因,无动物加害则无交通事故,并且系先决条件,起决定性作用;同时,在行人并非故意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形下,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综合考量,法院酌定饲养人承担90%侵权责任、司机承担10%侵权责任。金毛犬饲养人被判决赔偿颜某17万余元,可以说于法有据,一点也不冤枉。在路边拴养犬只,存在伤害他人的安全隐患,其饲养的犬只惊吓他人而闯祸,就该为此付出代价。

  2021年5月1日,新的《动物防疫法》正式施行,该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但现实生活中,携犬乘坐电梯、遛狗不拴绳、粪便不清除、携犬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等不文明行为,依然屡见不鲜。本案例就是一堂警示课,对犬只饲养人来说,是一次做好犬只安全防范的提醒。

  饲养人必须吸取此案的教训,真正做到“依法养狗,文明养狗”,严格按照新《动物防疫法》和地方性法规,规范自己的养犬行为,遛狗按规定栓牵绳,并做好安全防护、环境卫生及防疫等措施,让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始终控制在饲养人的手中,宠物狗才不至于闯祸、咬人,以避免宠物狗闯祸造成不必要的经济等损失。(丁家发)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