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妈歧视外地人,不该不了了之

http://www.scol.com.cn(2021-6-7 8:49: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维扬书生
作者:维扬书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臭外地的,上北京要饭来了,狂什么呀!”近日,一段北京公交车上大妈大骂乘客的视频引发网络关注。据悉,这位大妈自称肢体残疾,因为车上一年轻女孩没有第一时间给她让座,反而大声指责,并在言语间歧视外地人。北京公交集团工作人员对此回应表示,该女性行为未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的伤害,只能做道德层面的引导。(6月8日澎湃新闻)

  这是一种典型的地域歧视。

  地域歧视是由地域文化差异、经济发展不平衡、人类心理活动等因素引发的,是“社会刻板印象”的一种体现,也是从众心理和集体无意识的结果。比如城里人对乡下人的偏见,北京、上海等大城市的本地人对外地人的傲慢与偏见,就是一种最常见的地域歧视。这位北京大妈在公交车上毫不隐瞒自己强烈的优越感:“生在红旗下,长在天安门”“还是正黄旗人,有通天纹”“二环以里户口”,在她眼里,外地人是“上北京要饭来了”。

  北京大妈公然歧视外地人,当即遭到被骂女乘客怒怼:“北京都是你家的,有本事你住故宫里。”同车北京市民也看不下去了:“就您还北京人儿呢,您别在这儿乱了,回您二环里去,皇城根儿底下住去。”

  北京公交集团工作人员对此事回应表示,这位大妈的行为未对人身或财产造成实质的伤害,只能做道德层面的引导。“除非她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违反了公共治安的一些条例的情况下,我们才会选择报警,让警方处理。”

  笔者以为,北京大妈歧视外地人的言行,不能仅仅停留在道德层面不疼不痒地批评谴责,当众辱骂他人,不仅有违人伦道德,也僭越了法律的底线。

  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为反对地域歧视、实现平等权利提供了最基本的法律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2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被骂的女乘客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其治安行政责任。辱骂他人,情节严重的,涉嫌侮辱、诽谤罪,还要负刑事责任。2019年,23岁女孩小闫因自己是“河南人”应聘时被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拒之门外,小闫愤然将该公司告上法庭,杭州互联网法院最终当庭宣判被告向原告小闫赔偿精神损失费9000元,公证维权费1000元,口头赔礼道歉,并在《法制日报》书面向小闫赔礼道歉。

  事实上,公众对类似北京大妈当众辱骂他人行为的宽容和忍让,客观上助长了北京大妈们的嚣张气焰,今天这里找茬,明天那里惹事,发泄对外地人的不满,这些歧视外地人的言论不仅丢了自己的脸,也极大地拉低北京市民的整体形象,只有让北京大妈为自己的违法行为付出代价,备受诟病的地域歧视现象才会逐渐消失。(维扬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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