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6-1 9:27: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2001年至2020年4月期间,湖南泸溪县某学校的教师杨某某、糜某某先后性侵了8个未满14周岁的女孩。事实上,2017年,就有家长向校长、副校长反映这两位教师猥亵女孩,但他们既没有核实,也没有按“强制报告制”向上级反映。所以,犯罪分子得到惩处,两位校领导也受到了刑罚。 2020年6月,最高检、民政部等9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其实,这不是“强行报告制”的源头。早在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曾提出了“强制报告制”。两位校领导没有履行“强制报告制”,导致了色狼教师持续猥亵、性侵女生,最后受到法律惩戒,也在情理之中。 还有一个正面的案例,证明了“强制报告制”的积极意义。5月2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红萍,向公众讲述了她亲身经历的一件事:8岁女孩月月,因被生父和继母的殴打而腿部感染,但他们并没有将月月及时送医。班主任发现后,报告给了当地妇联,妇联按“强制保护制”将此事反映给检察院,并将月月送医。医生感叹说,如果再晚来一天,月月的腿就保不住了。 一正一反两个事例,证明了“强制报告制”的积极意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比如教师、医生、妇联、居委会等,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就是“强制报告制”的精髓。它表明,“强行报告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这一职责,就如同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预防的角度看,强制报告制度有“事后”弥补的性质,虽然有滞后性,无预防的效果,但也属于亡羊补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等,我们都不应是旁观者,相关人员更应必须及时履行“强行报告制”。所以,无论如何,“强制报告制”都应成为一柄保护伞,而不应是制度的摆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