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不能成制度的摆设

http://www.scol.com.cn(2021-6-1 9:27: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黄齐超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学生家长向湖南某校两名负责人反映该校两名教师猥亵儿童行为,负责人在收到线索举报后未调查核实,也未向公安机关报案,致使两名老师继续作案。最终,两名教师一人获死刑,一人获刑17年,两名负责人也因隐瞒不报被追责。5月31日,最高检举行“落实‘两法’ 护航青春”新闻发布会,会上披露了这起学校负责人因未履行强制报告义务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5月31日 澎湃新闻网)

  2001年至2020年4月期间,湖南泸溪县某学校的教师杨某某、糜某某先后性侵了8个未满14周岁的女孩。事实上,2017年,就有家长向校长、副校长反映这两位教师猥亵女孩,但他们既没有核实,也没有按“强制报告制”向上级反映。所以,犯罪分子得到惩处,两位校领导也受到了刑罚。

  2020年6月,最高检、民政部等9部门共同印发《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其实,这不是“强行报告制”的源头。早在2016年2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就曾提出了“强制报告制”。两位校领导没有履行“强制报告制”,导致了色狼教师持续猥亵、性侵女生,最后受到法律惩戒,也在情理之中。

  还有一个正面的案例,证明了“强制报告制”的积极意义。5月26日,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杨红萍,向公众讲述了她亲身经历的一件事:8岁女孩月月,因被生父和继母的殴打而腿部感染,但他们并没有将月月及时送医。班主任发现后,报告给了当地妇联,妇联按“强制保护制”将此事反映给检察院,并将月月送医。医生感叹说,如果再晚来一天,月月的腿就保不住了。

  一正一反两个事例,证明了“强制报告制”的积极意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比如教师、医生、妇联、居委会等,在工作中发现性侵、虐待、欺凌、遗弃、拐卖等9类未成年人遭受不法侵害情形,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这就是“强制报告制”的精髓。它表明,“强行报告制”不是可有可无,而是一种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相关人员不履行这一职责,就如同犯罪,要承担法律责任。

  从预防的角度看,强制报告制度有“事后”弥补的性质,虽然有滞后性,无预防的效果,但也属于亡羊补牢。未成年人遭受性侵、虐待、欺凌、遗弃等,我们都不应是旁观者,相关人员更应必须及时履行“强行报告制”。所以,无论如何,“强制报告制”都应成为一柄保护伞,而不应是制度的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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