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该寿终正寝了

http://www.scol.com.cn(2021-5-30 9:59:1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李红军
作者:李红军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加强单用途预付卡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由北京市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起草的《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即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等表述都属于“霸王条款”,这些将被禁止出现在合同中。一旦违规,可能会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青年报》)

  一个时期以来,为了刺激消费为,拉动内需,一些商家子在经营谋略上颇费心机,各种各样的消费服务活动层出不穷,令人难以招架,比如有的打折销售,有的返利,还有的推出预付卡消费…….名目繁多,花样不一。然而,在这些名目的背后很多商家都有一个附加条件——“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

  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说白了就是商家说啥是啥,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一切以商家解释为准,消费者既没有话语权,更没有裁量权,完全听任商家摆布。显然,这是一种彻头彻尾的“霸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自立章程搞所谓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显然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漠视,必须依法进行规制,绝不能让其野蛮生长。

  “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早该寿终正寝了,一方面作为商家你无权搞这种单方面的“最终解释”,在消费权益面前,商家和消费者是平等的,都有买卖自由,平等交易的权利,绝不允许将个人意志强加于他人身上,办卡缴费概不退还;记名单用途预付卡丢失、损毁后概不补办;过期单用途预付卡视为已消费,余额归经营者所有等等,这些不平等的任性交易行为今后会得到法律规制。另一方面,作为消费者对各种名目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大可不必放在心上,它只是商家的一厢情愿,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支撑,对这种强人所难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完全可以法庭上见,千万不要再做沉默的羔羊。

  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绝不是随心所欲的“贴标签”经济,任何的商业行为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谁无视消费者合法权益谁就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厘头的“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所有”早该寿终正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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