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锅店未提醒食品浪费“受罚”冤不冤?

http://www.scol.com.cn(2021-5-13 14:04:1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由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浙江瑞安某火锅店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5月13日《新华每日电讯》)

  面对这样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也许有人会认为这家火锅店“很冤”,明明是消费者因“超量点餐”而造成的“食品浪费”行为,却把板子打在了店家身上,这很不合理。更有人认为,消费者“付钱”消费,店家“收钱”经营,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消费者“任性”浪费食品,怎么说也与店家无关。

  但殊不知,于4月29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明确规定,无论是对消费者来说,是有意无意的“食品浪费”,还是对店家而言,是有意无意地“不提醒”“不提示”“不阻止”食品浪费行为,这都是违反食品浪费的一种违法行为。可见,执法部门对这家火锅店的不提醒消费者“食品浪费”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并没有错。当然,这家火锅店“受罚”,也并不冤。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酒店、饭店、餐馆等餐饮部门都是食品浪费的“重灾区”,这既有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的,也有店家没有“温馨提示”造成的,甚至一些店家以“诱导”“误导”的方式导致消费者“超量点餐”,从而造成“食品浪费”。

  但之前,对于消费者的“食品浪费”现象,相关法律并没有形成“约束力”和“震慑力”,只是停留于“建议”的层面。因而,对于消费者来说,一旦造成“食品浪费”,也只能“由着”,而对于店家而言,即使发现消费者存有“食品浪费”行为,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需“照单”收费即可。这种双方“互不相干”的买卖关系,导致食品浪费越来越严重。

  而如今有了《反食品浪费法》就完全不一样了。不仅消费者“浪费食品”须“受罚”,而且店家不提醒、不提示、不阻止消费者的“食品浪费”行为也须“受罚”。足见“反食品浪费”不仅仅只针对“消费者”,同样也针对“店家”。

  因此,笔者以为,除了消费者之外,广大餐饮业应该从这起火锅店未提醒消费者食品浪费“受罚”的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既要提醒、提示、阻止消费者的“食品浪费”行为,又要自觉做到“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从而也积极担负起“反食品浪费”的职责,做一名干预者、督促者,确保“反食品浪费”深入人心,形成“人人都是反食品浪费的践行者”的良好社会氛围。

  当然,还需加大对《反食品浪费法》的普法宣传,让每一位民众都知晓“食品浪费”是一种违法行为,从而既促使广大消费者在就餐时适量点餐、按需取量,自觉养成节约食品的良好习惯,又督促餐饮部门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不诱导、不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真正让餐饮业的“食品浪费”行为消失在“餐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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