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挡救护车被行拘”是一堂交通法治课

http://www.scol.com.cn(2021-5-15 9:55: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叶金福
作者:叶金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官方微信13日发布通报称,针对网传“京开高速一出租车阻挡救护车”的情况,经警方调查,2021年5月10日19时许,涉事司机贾某(男,37岁)驾驶出租车行驶至京开高速(进京方向)西红门收费站北侧附近时,在明知后方有救护车鸣警报示意其避让且具有避让条件的情况下,依然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通行。5月12日,贾某被大兴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5月13日《中国新闻网》)

  众所周知,在病人或伤者遇到生命危险需要急救的关键时刻,“生命通道”对病人和伤者而言是何等的重要,此时哪怕能提早一两分钟都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生命通道”很难做到一路畅通,一路绿灯。一些司机明明听见救护车“呜呜”的尖叫声,却充耳不闻、我行我素,有的甚至还见缝插针,与救护车抢道,这让本应跑在死神前头的救护车不得不望“堵”兴叹。正是一些司机的麻木不仁,使那些本不该消失的生命却消失在路上。这实在令人感到惋惜。

  我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可见,给救护车“让道”是有法可依的。

  此次,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对故意阻挡救护车的出租车司机贾某作出“行拘”处罚,无疑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这不仅是对当事司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是对其他司机的一种警示和威慑。可以说,这是一堂实实在在的“交通法治课”。

  但据了解,在实际生活中,类似 “阻挡救护车”行为,交警部门往往采取“批评教育”或“罚款扣分”等轻微处理,很少以“刑责”处理。因此,笔者以为,有必要通过立法对类似“阻挡救护车”行为进行追加“刑责”处罚。

  一方面,眼下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对拒不避让救护车的行为可采取罚款扣分的处罚,但这样的“处罚”显然是“太轻了”,起不到以儆效尤的效果。因此,相关部门应尽快跟进立法,把“阻挡救护车”列入“刑责”范畴,从而提高违法成本,倒逼其遵规守法,主动、自觉“避让救护车”。另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对“阻挡救护车”的恶意行为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像查处“酒驾”“醉酒”那样,除了批评教育、罚款扣分之外,更要以“刑责”加以严惩。同时,要鼓励广大市民积极大胆地对“阻挡救护车”的不法行为进行举报,从而在全社会形成“人人主动避让救护车”的良好氛围。

  当然,还需加强对司机的文明自律意识的教育。相关部门不妨通过多途径、多渠道,加强对广大司机朋友的文明自律意识的教育,促使其遵规守法,自觉做到“避让救护车”。

  笔者相信,只要立法跟进,执法从严,鼓励举报,并辅以加大司机的文明自律意识教育,那么,司机“阻挡救护车”的不法行为就会得到有效遏制,我们的“生命通道”就一定能确保畅通无阻,一路绿灯。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