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救超48小时判例有助于依法保障权利

http://www.scol.com.cn(2021-5-14 8:01: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起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政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记者注意到,其中包括一起男子受指派参会返程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引发工伤认定争议案。(5月13日《成都商报》)

  此案的争议在于,死者梁某某生前作为住建局职工,受单位指派参加工作会议,在乘车返回途中昏倒,经抢救无效死亡。在具体的工伤认证上,认证各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并无异议,最大争议在于,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作为工伤认证的主管部门,当地人社部门以抢救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认证标准而不予认定工伤,在申请人走复议程序无效之后,遂采取了司法诉讼程序来维护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梁某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昏迷一个小时后就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的状况一直维持了10天,拔管后5分钟就宣告死亡。医学宣布的死亡时间远超了48个小时,人社部门拒绝认证似乎“有理有据”,不过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事实上的死亡其实早已发生,医学奇迹没有出现,但法律认定却不能违背事实。

  一二审法院均否决了人社部门的行政决定,作出了符合工伤认定的判决,依据的理由是“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简单来说,医学上的宣布与实际有出入的同时,应当以保护权利作为基本原则。这是一种审慎性准则,体现了最大的人性关怀,也使得工伤认定的“48小时”原则,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有了参考依据,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立法宗旨提供了极好的示范。

  在工伤认定的具体争议条款中,“48小时工伤”的认定标准,衍生出不胜枚举的影响秩序的社会事件和法律纠纷,而深受社会所诟病。一方面,认证部门严格而机械地执行认证标准,把很多人拒之于认定的门槛外,个人和家庭权利难以受到保护。另一方面,“48小时”的绝对界限易产生模糊与真空地带,成为权力博弈的关键要素,基于利益的考量,催生出“拖着不死”和“快点死亡”两种尖锐的对立,原本温情脉脉的制度在此刻变得格外冷血。

  比如据媒体报道,2012年,51岁的建筑工人尹广安在工作期间突发脑溢血被送往医院,经过30个小时的抢救后,尹广安的家人决定撤下呼吸机。据称抢救期间,劳务公司派人让医生用呼吸机维持父亲的生命,说一定要坚持48小时,而尹广安的家人在咨询后,为了拿到赔偿决定撤下呼吸机,让被抢救者“自然”死亡。如果没有“48小时”这个僵化的条款,呼吸机还可以创造奇迹,生命的价值也会超越对金钱的衡量。两相对照,在已经“自主呼吸丧失”的情况还能坚持10天的抢救,“生命至上”的尊重值得点赞。

  也正是如此,“48小时之内不死不算工伤”的规定,被指责为“不人道不道德的条款”、“过于机械过于迂腐”等,在历年的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都提出了关于取消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的建议。从一系列案例也不难看出,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和从业形态的丰富,对工伤认定的法定性、适时性和人性化,都面临着更加复杂的局面,需要“因势而动”“因势利导”,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把生命放在第一位,切实保障职工的更大权利,如此才能让善法真正成为善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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