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要详细说明恋爱经缘于违法成本过低

http://www.scol.com.cn(2021-5-11 8:10:4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王军荣
作者:王军荣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河北邯郸市读者宋先生近日来信反映,自己在应聘某公司人事岗位时,被要求详细说明恋爱经历以及持续时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填写恋爱经历的目的是考察应聘者的“情商”,这让宋先生无法接受。在有关部门的介入下,该公司意识到要求应聘者填写恋爱经历的做法欠妥,已经删除这一要求。(5月10日《人民日报》)

  应聘人事岗位,却被要求说明恋爱经历以及持续时间,真够奇葩的了,更为荒唐的是,此举居然是为了考察应聘者的“情商”,这是强盗逻辑无异。毫无疑问,应聘者的恋爱经历是个人的隐私,企业无权知晓。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打探个人隐私,有违法的嫌疑。不过,企业如此奇葩行为却是有助推器的,那就是违法成本太低了。这次被迫删除了,下一次呢?

  企业招聘员工,具体的岗位有具体的要求,这是无可厚非的,毕竟某些岗位专业性极强,招聘到的员工如果专业能力弱,是很难胜任工作的,但有无恋爱,或是恋爱经历怎么样,是与工作性质无关的,企业招聘时无权知晓的。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因此对于与劳动合同不直接相关的信息问题,求职过程中劳动者有权拒绝。劳动者既有如实说明基本情况的义务,也有保护个人隐私不被侵犯的权利。对此,企业没有理由不清楚。可企业还是敢这么做。其实,类似的奇奇怪怪的招聘要求屡见不鲜。要求说明父母兴趣爱好、写明是否有狐臭、列举婚育计划、询问家中是否养有宠物……只要企业管理层想知道,没有什么不敢写的,没有什么不敢问的。在一些企业管理层看来,自己是强势的一方,想看隐私就问,应聘者敢不回答,就不录取,自然有认真作答的应聘者,对于企业来说,真的不愁应聘者。

  目前,人社部等部门出台的规定中已经明确强调,招聘不得限定性别或性别优先,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不得询问妇女婚育情况,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生育作为录用条件,不得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等。但在法律法规的执行过程中,相关执法力度不够强,一些企业有恃无恐。因此,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要让违法者付出代价,而不是只是一删了之,应该将这些企业列入“招聘黑名单”,要重点监管,另一方面劳动者也敢于维权,不要怕,依法维权是最好的武器,当遭遇“奇葩”招聘、就业歧视时,应当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相关职能机构投诉,还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此,才能使一些企业不敢嚣张。今年3月,人社部印发《关于做好2021年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要“加大就业权益保护”,要求加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聘行为监管,着力规范网络招聘秩序,依法打击“黑中介”、虚假招聘、乱收费、就业歧视等违法违规行为。显然,缺的不是规则,而是执行力度。对于应聘要详细说明恋爱经,不能限于删除,该有重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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