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的司法判决兼顾情理与法理

http://www.scol.com.cn(2021-4-16 9:00:0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苑广阔
作者:苑广阔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重庆潼南区人民法院消息,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4月15日《北京青年报》)

  张某在赶集回家的路上碰到了骑着摩托车的李某,因为两人相识,李某便无偿搭乘张某一起回家,没有想到半路和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事后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张某,向法院起诉当初用机动车搭乘自己的李某和作为第三方的谢某,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全国网友的广泛关注,就是因为李某是出于同乡情谊无偿搭乘张某回家,这完全是一种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行为,况且发生车祸也不是他愿意的,所以大家都想看看法院到底会如何判决这起案件,才能既体现公平公正,又呵护人与人之间的善良和正义。

  当地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就事故经过也各执一词,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李某无偿搭乘张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这样的判决结果,虽然看上去还是让当初无偿搭乘张某的李某有些“吃亏”,但实际上已经减轻了李某应该承担的责任。同时受伤的毕竟是原告张某,所以法院的判决既兼顾了受害人的利益,同时也倡导了社会成员之间助人为乐的行为,实现了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平衡。

  当地法院的法官作出判决的主要依据,就是《民法典》中的“好意同乘”规定。所谓的“好意同乘”,就是当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财产或人身损害时,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依法减轻其赔偿责任。也正是因为如此,这一案件的宣判结果,有了一定的导向意义、标本意义,值得引起我们更多的关注。

  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情况越来越多。“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助人为乐的行为,有助于增进社会成员的相互信任,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应予鼓励、提倡。《民法典》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为助人为乐的行为人减责,为公众提供了行为指引。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好意同乘”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司法裁判结果不一,引发了较大争议。对于“好意同乘”过程中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应当既保护受害者的权益,也尊重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维护民事主体之间的信赖关系。

   反之,如果没有“好意同乘”原则,让当初好心、无偿搭乘亲朋好友的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较重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但事后会严重影响亲朋好友之间的关系,而且也让公众对这种人与人之间助人为乐、相帮互助行为产生忌惮心理,这显然不利于倡导好意施惠的价值观,不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也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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