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箱”获刑,莫等获刑后才后悔

http://www.scol.com.cn(2021-3-19 8:59:0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胡建兵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3月17日,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江某被诉高空抛物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江某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案是“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3月18日《成都商报》)

  高空抛物和坠物是悬在城市上空的“定时炸弹”,近年,“高空抛物”伤人事件频频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虽然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但没有具体明确高空抛物造成危害,如何追责,更是没有明确以什么名称定罪。

  今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罪单独入刑,妥善解决了这一系列问题。“高空抛物罪”的罪名表述更为直观,明确告诉人们,高空抛物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高空抛物罪”列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体现了罪责罚相适应原则,进一步完善法律惩治体系。降低入罪门槛,对于情节严重、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高空抛物行为,依照高空抛物罪予以制裁,有助于发挥司法审判的惩罚、规范和预防功能,避免造成更严重犯罪。如果高空抛物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则应依照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

  据报道,2020年5月某日,江某在温江区某小区四楼租住房内与女友因琐事发生争吵,一时激动,将一个重达8.32千克的行李箱从4楼的客厅窗户扔出,使其坠落至楼下街面人行道,所幸未造成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严重后果。但江某因高空抛“箱”已犯了“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这一“高空抛物罪”入刑后的四川省首例判决,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这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严惩和震慑,更对其他人起到警示和威慑作用。

  四川这一《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首例“高空抛物案”,按“以高空抛物罪”论处,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引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也提醒更多的民众,千万不能再犯类似的错误,不然真的后悔莫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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